英國有關文官考試、任用、考核、獎懲、培訓、工資、待遇、晉升、調動、離職、退休、職位分類和管理機構等制度的總稱。是英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沿革 英國文官制度建立於19世紀中葉。19世紀以前,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國王,官員的任免實行恩賜制。1688年確立瞭君主立憲制,重要官員的任免由議會多數黨掌握。1700年《吏治澄清法》規定,除各部大臣及國務大臣外,,其他官員均不得為議會下院議員。自此,英國官員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19世紀初,財政部等機構在大臣之下設政務次官和常務次官。1830年,常務次官在大多數部相繼設立,文官制度有瞭雛形。

  1853年議會組織專門委員會,對政府官制和人事制度進行調查,提出《麥克萊報告》。報告主張考選標準註意通才,即一般的教育程度及適應能力,反對以應用技術及專門知識為考選條件;職員任用須經公開競爭考試;考試及格後接受訓練兩年,按成績分派工作。之後,阿伯丁政府委派S.諾斯科特和C.E杜威廉全面調查官員任用情況。1854年,兩人提出瞭《諾斯科特–杜威廉報告》,即《關於建立英國常任文官制度的報告》。從此奠定瞭英國文官制度的基礎。

  1855年5月,英國政府頒佈瞭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個樞密院令,成立由3人組成的不受黨派幹涉、獨立主持考選事務的文官事務委員會。1870年6月4日,政府頒佈瞭關於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個樞密院令,確立瞭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兩個樞密院令確立瞭英國文官制度的重要原則,通常把1870年樞密院令的頒佈作為英國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標志。此後,政府在1875~1930年間先後成立各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有關人事制度的問題,並頒佈一些新的命令和規定。1944~1945年,政府實行瞭文官新訓練計劃和新考試方法的兩項改革。1968年《富爾頓報告》對英國文官制度進行瞭全面設計,政府采用瞭其中的一些改革措施。這是英國文官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內容 英國文官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職位分類制度 1950年後,公務人員分為:①工業人員與非工業人員 在國防部所屬軍工廠、海軍碼頭、郵政系統工作的人員和在研究單位工作的技術人員等為工業人員,又分為10類,有自己特殊的工資級別,其性質與一般文官不同。在行政機關辦公的文書和行政、各類專業管理人員以及外交領事人員為非工業人員。②編制人員與非編制人員 政府各部中享有退休金權利的人員為編制人員,分財政部管與各部管兩種。③普通行政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 普通行政人員分為行政、經濟、情報、統計等類,服務條件由財政部統一規定,又稱“財政部等級文官”;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科學與技術兩類,服務條件一般由各部規定,又稱“各部門人員”。1968年富爾頓委員會對職位分類作瞭調整,將行政級、執行級、文書級、助理文書級、專業和科學技術級、勤雜人員級6級,代之以綜合、科學、專業技術、訓練、法律、警察、秘書、資料處理、研究、社會安全10個職組。在每一職組中,再根據各項工作的性質、種類、責任大小及其所需資格條件,分為若幹等。

  考選制度 1870年樞密院命令規定,凡未經考試、未持有合格證書者一律不得擔任任何行政職務。此後,常務次官以下官員都由考試錄用。①考選機關。文官考選原由各部臨時組織的考選委員會主持。考選委員會由文官事務委員會及有關方面各派代表一人組成,以文官委員會代表為主席。他們對應試者進行資格審查和考試。②考試種類。公開考試,凡年齡和資格符合規定的人都可以報名參加,擇優錄取;有限資格考試,隻限政府內部某類或某級在職人員參加;鑒定考試,對被提名的人員進行體格、年齡和性格等方面的考察,並舉行合格考試;特種考試,指專業人員的任用考試。③考試方法。在實行考選制度早期,考試以筆試為主。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除瞭加大口試的比重外,還增加瞭心理測驗和實際操作等內容。

  考試制度 主要是考勤和考績,以考績為主,進行年度的定期考評。1920年,政府正式在各部設置晉升委員會,專管公務員的定期考績及決定廢黜等事宜。委員會現行的考績方法是考察報告制,晉升委員會根據文官的考績報告表和有關材料,對其進行考察與評定。評定後,呈報部長核定執行。考核結果不公佈。但成績不良者,由機關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本人如認為評定不當,可向部長提出申訴,請求糾正。考績結果通常隻作為晉升的參考。

  晉升制度 ①晉升程序。文官制度建立之初,文官的晉升主要是憑資歷,後經改革,主要根據工作成就晉升。1968年富爾頓委員會建議打破過去的等級界限,從任何等級或任何部門最有能力的人中提拔,對有特殊才能者實行越級晉升制。②晉升原則。部長掌握絕對的人事管理權,不受任何晉升機構的限制、侵犯;任何文官對有關晉升事宜均有發言權;晉升的目的在於提高工作效率,晉升須以“適宜”為條件,以年終考核報告為依據;例行性職位晉升應註重年資,負責性職位應選賢任能;凡依仗關系取得提升資格的,應取消其資格。③晉升方法。遇有職位缺額必須增補時,應在機關內外向有關各方發出通知,以便提出候補人名單。由個人填寫本年內在本職工作中的表現和年後適宜提升的職位,通過考試加以提升,以吸收新參加工作者為主。

  工資制度 有非工業系統工資和工業系統工資。其中,高級文官實行年薪制,低級文官實行周薪制。非工業系統工資一般實行等級工資制,工資標準有兩種:一是由各部自行確定的本部門自行管理人員的工資標準;一是由財政部制定統一管理人員的工資標準。其具體方法是:根據文官的職務和工作性質,將其工資分為若幹等,每等設最高工資和最低工資,兩等之間保持一個幅度(高級人員不設此幅度),政府每年根據對文官的考核成績,在這個幅度內增加工資。文官除基本工資外,政府還根據實際需要支付各種津貼。英國文官為終身制。為使文官安心工作,忠誠服務,除對其實行加薪晉級的獎勵外,還對退休年金作出規定。

  行政道德 文官的職業道德多為不成文的“榮譽法典”所規定。文官一律不準經商,或從事與本部業務有關的任何營利活動;禁止文官,尤其是財政部和外交部的官員參加賭博,以及各種商業、金融性投機活動;禁止文官在任職期間兼任其他職務;禁止引用、出版或發表因擔任某項職務而獲得的材料;凡利用職權,泄露國傢機密的,根據《國傢保密法》予以嚴懲;對於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文官,應予撤職並不再任用;文官不得參加政治活動,不得公開發表政見或對政府的施政任意批評。

  懲戒處分 文官的懲戒權是國王的特權,由國務大臣負責行使。常務次官管理其所屬職員,隻對大臣負責,文官互相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影響或限制大臣對違反紀律的文官進行懲戒、行使紀律處分或受理文官最終申訴和請願的權力。對於品行不端或犯有過失的文官,常務次官可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單獨或在全體人員面前當眾予以警告、申誡,或呈報大臣處以停止或延期晉升、停職或撤職等處分。

  監察制度 為瞭保障文官的權益,對文官進行監督,在全國逐步增設瞭行政司法機構。1921年建立行政裁判所,但它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權的唯一機關,普通法院也行使行政司法權。普通法院通過調卷令、訴訟終止令和執行令對於行政裁判所的裁判活動實行一定控制。文官部還設置“文官部人力控制組”,對中央政府的文官實行控制,對各業務機構有關開支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