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達到一定的採訪目的,記者隱瞞其身份,通過模擬某種社會角色或以普通社會成員的身份接近新聞源,獲取新聞事實的一種非常態採訪。又稱“暗訪”或“私訪”。隱性採訪始於19世紀末美國。常被用於顯性(公開)採訪難以完成的揭露性和批評性報導的取材。這種採訪方式可以採集到被採訪者和新聞現場未經掩飾的“原生態”事實,有利於新聞報導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的一種有效採訪方式。進行隱性採訪雖然能很好地獲取第一手手資料,但如果濫用,可能發生侵犯被采訪對象的隱私權。必須把握好“公共性”原則,即采訪對象危害的是公眾的利益,記者暗訪的目的是為瞭維護受害者的權益,而非獵獲奇趣。不過,從隱性采訪出現起,它的合法性就一直爭議不斷,並且過多地使用隱性采訪會損害媒體在公眾中的誠信度,也會引起其他采訪對象的警惕和反感。所以,隱性采訪始終隻能是顯性采訪的補充,隻有在顯性采訪不能完成任務的情況下才可謹慎采用,不能成為采訪方式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