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確定高度的聲音。又稱樂音。它是物體有規則的振動所產生的,為構成音樂作品的基本素材。如果是無規則的振動而產生的聲響,則為雜訊。音的特性如下:

  音高 音的高低。由聲波的頻率(指每秒鐘的振動次數,以赫茲為單位)所決定。一般來說,頻率高則音高,頻率低則音低。聲波的頻率區域是無限的,但對於人的聽覺器官,則須在16~20 000赫茲之內才才能感覺到,超過這個范圍,高的稱為超聲,低的稱為次聲。至於音樂上所用的音,則在16~7 000赫茲(相當於C2a5)的范圍之內,並且它的辨認又和持續的時間有關,例如1 000赫茲的音,須持續0.013秒鐘以上,才能將音高分辨出來。

  音量 聲音的強弱。物理學上稱為強度,它由氣壓迅速變化的振幅(聲壓)大小決定。聲壓的計量單位為微巴。但人耳對強度的主觀感覺與客觀的強度並不一致,人們將對於強弱的主觀感覺稱為響度,計量單位為分貝;它是根據1 000赫茲的音的不同強度的聲壓的比值,再取其常用對數值的1/10而定的。取對數值的原因是由於強度與響度的增加不是成正比例關系,而是真數與對數的關系。例如聲音在強度大到10倍時,聽起來才響瞭一級(10分貝),強度大到100倍時,聽起來才響瞭兩級(20分貝)。但這樣嚴格的關系隻適用於1 000赫茲的音,其他音高的音在響度相同時,實際的強度是與此不同的。另外,人們感受響度的區域極限是在0~120分貝之間。

  音色 不同的樂器或人聲器官所發出同一高度的音,仍各有特色,這種區別就在於它們的音色不同,又稱音品音質。不同的音色,決定於泛音的數目和它們的相對強度如何。樂器的不同質料和結構形制能產生不同的泛音;甚至同一樂器,各音區產生的泛音也不相同。

  時值 音的長度。發聲體振動所延續的時間。在音樂上,人們對相對時值比絕對時值更為註意。自13世紀有量記譜法產生後,相對時值即有明確的記法;絕對時值則由樂曲的速度所決定。19世紀初拍節器發明之後,速度有瞭具體的計量方法,例如M.M.=104(見速度),即用來說明某一音符的絕對時值,但表演傢可由自己掌握,有一定程度的伸縮性。

  音的另一種含義是全音(見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