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瑤族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產生於原始農村公社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瑤老是村寨中民主選舉或自然形成的首領,一般由經驗豐富、辦事公道、在群眾中享有威望的人擔任,不脫離生產,無特權。瑤族村寨內部有關生產和維護社會秩序、調解糾紛、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抵禦外界侵擾等公務,皆由瑤老主持。他們是社會的公僕,凡重大事件,都要召集全寨大會裁決。村寨成員必須遵守和維護傳統的習慣法,違犯者瑤老有權給以處罰以至處死。

  瑤老制在不同地區有不同名稱,滇南一帶稱為目老,滇西南和桂西南一帶稱為叢會,湘南、桂北一帶稱為迴壯。其性質和社會職能基本相同。廣東連南瑤族自治縣在民主改革前,保留著完整的瑤老制。為管理各項事務,村寨內設有天長公、頭目公、先生公、掌廟公、燒香公、看水公等。天長公系每排(村)領袖,由年長者擔任,每人一生隻能擔任一次,任期一年。負責處理排內糾紛,維持治安,懲治罪犯;如發生排(村)際械鬥,則是當然的軍事首領。頭目公協助天長公緝捕人犯、處理糾紛,並與先生公一道擇定與農事有關的各個吉日,通知群眾按期行事。先生公專事宗教活動,一般不脫離生產勞動,無固定報酬。掌廟公專門司理宗教事務,每逢節日,負責籌集錢米,主持祭典等事項。燒香公由選舉產生,一般系終身職務,每逢夏歷初一、十五,負責在大廟中燒香祭祖。看水公專門管理村寨的水筧、渠道。隨著瑤族地區向階級社會過渡,瑤老逐步為富裕戶所把持,瑤老制的組成和性質也逐漸發生變化;有的瑤老接受瞭當時政府委派的職務,成為瑤族內部享有特權的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