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上指國傢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對特定的社會事實或物件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在行政科學中泛指人們在一定行政機構中所進行的活動,尤其是決策和影響他人行為的有關活動。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為的類別有:①抽象行為具體行為。即行政機關不針對特定對象而實施的行政行為和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進行行政處理,頒發許可證,收稅,實施行政強制等。②羈束行為為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和法規對行為的內容、形式、程序、范圍、方法等作瞭具體和明確規范的行政行為和未有上述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③主動行為應請求行為。④須受領行為不須受領行為。即必須使相對人受領的行政行為和不需相對人受領即發生效力的行政行為。⑤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即法律和法規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可以自行選擇形式的行政行為。⑥附款行為無附款行為。即行為生效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行政行為和沒有任何條件限制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

  當代行政科學一般把行政活動視為人類社會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分為:①行政管理中基層組織的特點和活動方式;②在行政組織中以人的動機為重點的人際關系;③行政過程中組織的運行和平衡過程;④決策過程中人們的認知活動和理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