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為加強內河交通管理,維護船舶航行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內河航運法規。凡在中國境內江河、湖泊、水庫航行和停泊的船舶和竹、木排都應遵守。

  最早實施的內河避碰規則為清光緒二年(1876年)由九江海關擬定並呈報海關總稅務司署抄發各口遵行的《長江及沿海通商口內,內地船隻防備輪船碰撞章程》。為瞭適應川江灘險流急的特殊情況,清宣統元年(1909年)四川、湖廣兩督曾會訂《川江行輪免碰民船章程》並咨請郵傳部部立案通行。中華民國時期曾訂立《川江行輪章程》,其他內河的航行一般參照海上避碰規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制定《華東區內河航行章程》、《珠江航行規則》、《長江航行章程》和《長江避碰規則》等地區性內河航行規則。第一部全國統一的內河避碰規則為交通部1979年制定的《內河避碰規則》,簡稱《內規》。

  《內河避碰規則》共5章36條4個附錄。分總則、航行和避讓、號燈和號型、聲響信號、附則等部分。《內規》規定瞭逆流船應沿緩流或靠航道一側行駛,順流船應沿主流或航道中間行駛的航行原則,並且規定瞭機動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險時,逆流船避讓順流船,橫越船避讓順航道行駛的船,追越船避讓被追越船,被讓路船也應采取相應行動協助避讓等避讓原則。《內規》對各種類型船舶應顯示的號燈、號型和操縱警告聲響信號所作的規定,與《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信號部分的有關規定基本相同,但號燈的照明距離、安裝高度和號燈間距較《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所規定的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