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時飛機重心允許的最前和最後位置。常以重心在機翼平均空氣動力弦(見機翼空氣動力特性)上投影至前緣的距離與平均空氣動力弦長之比的百分數來表示。重心前限至重心後限之間的距離稱為重心範圍。由於貨物裝載位置不同和飛行中燃料消耗、物資投放、彈藥發射、空氣動力外形的變化等原因,重心位置會有變化。在全部可能遇到的飛行情況下,飛機的重心位置應在設計允許的範圍之內。重心範圍與飛機的中性點、機動點和操縱性有關。

  中性點 若重心與該點重合,則飛機呈縱向(過載)靜中立穩定狀態(見飛行器動態特性)。為保證飛機具有靜穩定性,重心位置應在中性點之前。

  機動點 若重心與該點重合,則駕駛員不需要額外地偏移升降舵或施力於駕駛桿(盤),飛機就會自行產生機動動作。設計中一般不允許出現重心後移至機動點這種情況。

  中性點通常位於機動點之前,重心後限應保持在中性點之前,並相隔一定距離,按平均空氣動力弦長百分數表示這段距離,常稱為縱向靜穩定度。對於裝有自動駕駛儀增穩控制系統的飛機,重心後限的要求可以放寬。隨控佈局飛機采用主動控制技術,能保證飛機超音速飛行時靜穩定度不致過大,而且允許亞音速時飛機是靜不穩定的。

  重心越靠前縱向靜穩定度越大,進行機動飛行或改變平衡狀態時所需的舵偏角和操縱力增加。過大的操縱力會使駕駛員操縱困難,過大的舵偏角可能超出設計所允許的值。因此根據上述操縱性要求,規定出重心前限位置,它決定於降落情況下舵面偏角的儲備量和起飛時抬前輪所需的舵面偏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