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器結構強度設計的指令性檔,分軍用的和民用的兩類。強度規範的作用是保證飛行器的飛行性能和使用安全。規範對飛行器結構必須滿足的載荷和環境條件以及對設計、製造、試驗、維護和使用的要求作出規定。飛行器的類別、型號日趨繁多,其功能和要求不同,無法統一作出規定,因此強度規範分別對不同類型的飛行器提出各自的要求。如軍用和民用、固定翼和旋翼、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航空器和航天器等,都有各自適用的強度規範。強度規範多由各國政府的相應機構(如空軍部、航航空部、民航局等)頒佈。制定強度規范時,不僅針對飛行器在發展中不斷遇到的新問題,反映解決這些問題的最新科學技術成就,而且應符合本國的政策和實際情況,因此各國的規范不盡相同,並且每隔幾年修訂一次。

  世界上最早的強度規范是德國在1916年公佈的。接著,英國、美國、蘇聯相繼分佈瞭各自的強度規范。美國軍用規范為MIL系列,其中包括有飛機結構完整性大綱和飛機損傷容限要求等,民用規范有聯邦航空條例(FAR)。英國有軍用規范(A.P.970)和民用規范(BCAR)。蘇聯有飛機強度規范和民用適航標準。先進工業國都有自己的強度規范。此外,還有國際性的適航條例,如西歐的《聯合適航要求》(JAR)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適航性技術手冊》(ATM)。中國在1975年擬訂瞭《飛機強度規范》(試用本),並於1983年起著手制訂正式本。

  強度規范中規定瞭對飛行器結構的設計要求、載荷和環境條件以及研制程序。在最早提出的靜強度方面,主要規定有各種典型的設計載荷情況,內容包括載荷大小和分配,有時還規定詳細的載荷分佈。強度規范對飛行器結構設計規定三級載荷:使用載荷、驗證載荷和設計載荷。使用載荷或稱為限制載荷,是飛行器正常運行時可能經受的最大載荷;驗證載荷是使用載荷與某個系數的乘積,它介於使用載荷與設計載荷之間;設計載荷或稱極限載荷,是使用載荷與安全系數的乘積。使用載荷可表示為:

     使用載荷=載荷因數×全機重量

根據強度規范中對安全系數和載荷因數(又稱過載系數)的規定就可以算出載荷的大小。有人駕駛飛機安全系數一般取1.5,殲擊機使用載荷因數可以取8左右。對於火箭和導彈,美國規定飛行情況的安全系數取1.25,地面運行情況取1.5,載人壓力座艙取2以上。靜強度規范還對結構的剛度特性提出要求。更新後的規范內容除靜強度外,還涉及動強度、疲勞與斷裂、熱強度等方面,其中疲勞與斷裂分析的載荷條件規定成載荷譜。強度規范還對保證操縱系統和控制系統可靠性的措施提出要求,對強度設計程序和結構試驗內容與安排作出規定,最後還規定驗收時應提供的數據和報告的種類、格式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