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由國傢掌管全部重要建築工程。

  管理機構 早在商朝就有管理工奴的“工”官。周王朝和諸侯設有掌管營造的司空。《周禮》中記載瞭有關建築工程的官職,如封人(主管建造城邑)、遺人(主管規劃道路、市場、旅舍)、遂人(主管井田水渠和道路建設)、司險(主管道路工程)、囿人(主管苑囿)、塚人(主管陵墓工程)、量人(主管都城和城邑規劃和軍營建設)、土方氏(主管測量)等。《考工記》中有攻木木之工七種,其中“匠人”主管測量,都城規劃,禮制建築設計,倉庫、道路、井田溝渠等工程。可見在春秋戰國時期官府已掌握瞭全部重要建築工程。秦朝設將作少府管理土木建築。漢朝設將作大匠掌修建宗廟、路寢、宮室、陵園等。隋朝開始設工部,主管制定有關建築工程的法令規范,實際管理工程的是將作大監。唐朝設將作監,監下設四署,分管木工、土工、舟車工和磚石材料。宋朝將作監規模更大,下屬五案、二十七所、十場庫。元朝管理工程的官府名目繁多,有將作院、繕工司、修內司、祗應司等。明朝工部設營繕所,內府又有營造司,另有總理工程處,僅內府營造司即掌握土作、木作、石作等十作及十多處材料場庫。清朝繼承明制,工部主管全國性工程,制定工程法規;內務府設營造司,主管帝王宮殿、園林的建設。

  工匠 供應官府役使的工匠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在“籍”的“匠戶”,主要是技術工人,按時赴役或常駐官府供役;第二類是按役法(庸法)攤派的丁役,主要充當力工;第三類是刑徒、刑卒或奴隸。在需要更多的勞力時(如修築長城),還要調用軍役,如漢的軍匠,宋的廂軍,明的班軍。唐代開始有一部分匠師可以自由受雇或承包官府工程,宋至明代逐漸增多。但他們大多還是在“籍”的匠戶,必須聽命於官府。從明中葉起,工匠可以繳納“匠班銀”代替勞役,工匠的勞動比較自由一些。清代宮府營造業逐漸由私人經營的木廠(即營造廠)所代替。

  管理方式 官府對設計施工有嚴格規定。至遲在唐代已規定標準工時定額(中功),並規定按增減10%的季節工時定額(長功、短功)一直延續到清代。朝廷頒佈《營繕令》一類的法令,規定各類建築的規模和形式。又經常頒發建築工料定額和設計規范,如宋《營造法式》,清工部《工程做法》及其他專項工程“則例”。這些管理制度保證瞭建築的質量和施工速度,並取得瞭規劃設計的整體效果,使得中國古代建築工藝精巧細致,風格和諧統一,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瞭技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