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按建築所有者的社會地位規定建築的規模和形制。這種制度至遲在周代已經出現,直至清末,延續瞭2000餘年,是中國古代社會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從漢代以來,朝廷都頒佈法令作出規定,如唐代的《營繕令》。

  歷代的規定 大致如下:

  周代 據先秦史料,周代王侯都城的大小、高度都有等級差別;堂的高度和面積,,門的重數,宗廟的室數都逐級遞降。隻有天子、諸侯宮室的外門可建成城門狀,天子宮室門外建一對闕,諸侯宮室門內可建一單闕;天子宮室的影壁建在門外,諸侯宮室的影壁建在門內;大夫、士隻能用簾帷,不能建影壁。天子的宮室、宗廟可建重簷廡殿頂,柱用紅色,鬥栱、瓜柱上加彩畫;諸侯、大夫、士隻能建兩坡屋頂,柱分別塗黑、青、黃色。椽子加工精度也有等級差別。

  漢代 漢代除宮殿有闕外,重要官署和官吏墓前也可建闕:皇帝用三重子母闕,諸侯用兩重,一般官吏用單闕。皇帝宮殿前後殿相重,門前後相對,地面塗赤色,窗用青瑣文;宮殿、陵墓可以四面開門。其他王公貴族的宅、墓隻能兩面開門。列侯和三公的大門允許寬三間,有內外門塾。

  唐代 據不完全的唐《營繕令》資料,唐制僅宮殿可建有鴟尾的廡殿頂,用重栱藻井;五品以上官吏住宅正堂寬度不得超過五間,進深不得超過九架,可做成工字廳,建歇山頂,用懸魚、惹草等裝飾;六品以下官吏至平民的住宅正堂隻能寬三間,深四至五架,隻可用懸山屋頂,不準加裝飾。從其他史料得知唐代城門也有等級差別:都城每個城門開三個門洞,大州正門開兩個門洞,縣城開一個門洞;城中道路寬度也分級別。

  宋代 宋代營繕制度限制更嚴。除廡殿頂外,歇山頂也為宮殿、寺廟專用,官民住宅隻能用懸山頂。木構架類型中,殿堂構架限用於宮殿、祠廟;衙署、官民住宅隻能用廳堂構架。城市、衙署也有等級差別,國傢特建祠廟也有定制,與一般有別。

  明代 明代建國之初,對親王以下各級封爵和官民的第宅的規模、形制、裝飾特點等都作瞭明確規定,並頒佈禁令。公、侯至親王正堂為七至十一間(後改為七間)、五品官以上的為五至七間,六品官以下至平民的為三間,進深也有限制。宮殿可用黃琉璃瓦,親王府許用綠琉璃瓦。對油飾彩畫和屋頂瓦獸也有等級規定。地方官署建築也有等級差別,違者勒令改建。

  清代 清代與明代的建築等級制度大致相同:親王府門五間,殿七間;郡王至鎮國公府都是門三間,堂五間,但在門和堂的重數上有差別。

  實施狀況 唐代以來建築等級制度是通過營繕法令和建築法式相輔實施的。營繕法令規定衙署和第宅等建築的規模和形制,建築法式規定具體做法、工料定額等工程技術要求。財力不足者任其減等建造,僭越逾等者即屬犯法。《唐律》規定建舍違令者杖一百,並強迫拆改。如被指為摹仿宮殿者,就會招來殺身之禍。即使在朝政混亂之際,逾制也會受到輿論譴責;因建築逾制而致禍的,代不乏人。《春秋》中多處諷刺諸侯、大夫宮室逾制。漢代霍光墓地建三出闕,成為罪狀之一。東晉王廙、北魏李世哲建屋逾制受到指責。南宋初秦檜企圖以舍宅逾制陷害張浚。清和珅事敗後,因其宅內建楠木裝修和園內仿建圓明園蓬島瑤臺而被定為僭擬宮禁之罪。

  在現存古建築中,依然可見上述建築等級制度的影響。北京大量四合院民居均為正房三間,黑漆大門;正房五間,是貴族府第;正房七間則是王府。江南和西北各城市傳統住宅多塗黑漆。這些都是受明代以來建築禁令所限的遺跡。

  影響 建築等級制度對中國古代建築的發展有很大影響。各級城市、衙署、寺廟、第宅建築和建築群組的層次分明、完美諧調,城市佈局的合理分區,次序井然,形成中國古代建築的獨特風格,建築等級制度在其間起瞭很大作用。但另一方面,建築等級制度也束縛瞭建築的發展,成為新材料、新技術、新形式發展和推廣的障礙。凡建築上發明新的形制、技術、材料等,一旦為帝王宮室所采用,即著為禁令,成為禁臠。中國古代建築在漫長的封建社會發展緩慢,建築等級制度的限制也是一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