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鄭州市北郊大河村西南高地上。屬新石器時代仰紹文化晚期遺存。房屋特徵為地面連間式,其中F1~4大部分牆體都還保存一定高度,最高處達1米左右,是已發現的同期建築遺存中保存最好的一處。

  F1~4的主體部分F1、F2,平面為長方形,東西長,方位北略偏西;F3、F4為增建部分。F1、F2進深520~539釐米,面闊664釐米。內部分隔為大小二室,大室(F1)中又隔出一小套間。西部小室(F2)門南向。大室原有二門,一門北向,,門寬50厘米,門限為紅燒土塊築成,高5厘米,表面塗細砂泥面層。另一門東向,增建F3以後,東門堵塞不用;F3、F4門皆北向。大室套間的西北角,有一用25厘米高、10~14厘米厚的小墻間隔的火塘。傍火塘,築有長75厘米、寬60厘米、高3厘米的低矮土臺,土臺經燒烤,堅硬光滑。大室外間靠西墻也設有土臺,小室中築有三個土臺,增建的F3內部也設有土臺,這些土臺當為放置器皿之用。F4約為堆放柴草的貯藏室,發掘時有木炭堆等,而沒有土臺。

  F1~4 提供瞭仰韶文化建築慣用的木骨泥墻做法的實證。其做法是:在墻基溝槽中栽立直徑8~12厘米的木柱一排,間距一般為8~22厘米。排柱間用葦束填充,然後在排柱的外側或內側用橫木棍或葦束紮結固定,橫棍上下間距一般為10厘米左右。在這樣構成的墻體骨架的內外兩側,共塗約30厘米厚的草筋泥,最後再抹1.5~3.5厘米的細砂泥面層。墻體表面呈均勻的燒烤硬面,局部維修後抹的泥層卻並未燒烤,據此推測當時已有墻體的燒烤工藝。

  由塌落的殘塊可知,F1~4原來的屋頂是在木構屋架椽木之上施泥背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