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定社會制度所承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以此確定夫妻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它是傢庭的基礎,關係到種的繁衍及後代的體質和精神狀態,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婚姻制度是社會制度的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受整個社會關係性質的制約。

  婚姻形式的發展 婚姻形式有其自身的發展歷史。根據美國民族學傢L.H.摩爾根的研究,並為K.馬克思和和F.恩格斯所采納的意見,認為它經歷瞭從雜交的原始狀態中產生出血緣婚、群婚、對偶婚和一夫一妻婚的過程。

  蒙昧時代初級階段,正在形成中的原始人類,兩性關系處於雜亂的性交關系狀態,沒有習俗規定的限制。在原始群體內,異性之間都可以有性交關系,同時,也可能存在短時期的成對配偶。至蒙昧中級階段即舊石器時代早期,完全形成的人出現,開始有最初的婚姻規例。在共同生活的集團內部實行血緣婚(見血緣傢庭),即按照輩數來劃分婚姻集團,每一代都互為兄弟姊妹,也互為夫妻,排斥祖先和子孫之間、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通婚關系。

  舊石器時代中、晚期,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以及自然選擇原則的作用,為適應人口的增殖和生產生活的需要,血緣集團分成較小的團體,一般分為兩個半邊。通婚在兩個相鄰的血緣集團之間,或者一個血緣集團所分成的兩個半邊之間進行,即實行一個集團的男子與另一集團的女子互相集體通婚的外婚制群婚。群婚有不同形式。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級別婚是一種原始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亞婚(見普那路亞傢庭)是最高形式。群婚排除瞭集團內部同胞和旁系兄弟姊妹之間的婚配,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它直接導致瞭氏族的建立。氏族在禁止血緣親屬婚配方面起著推動作用,婚姻禁例日益錯綜復雜,通婚范圍日益縮小,群婚逐漸被對偶婚所取代。

  對偶婚(見對偶傢庭)是野蠻時代即中石器時代至新石器時代所特有的婚姻形式,盛行於母系氏族制的繁榮時期。一男一女共同生活,但結合不牢固,容易離散。初時實行望門居住,一對配偶各自居住在母方氏族中,男子走訪女方,過婚姻生活;後來男子遷到女方氏族從妻居。對偶婚時期還保留著群婚遺跡,如婚前性自由,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婚(見一妻多夫制傢庭)。從血緣婚經群婚到對偶婚,一直存在著原始共產制的生活方式。

  新石器時代晚期至金石並用時代,父系氏族制代替瞭母系氏族制,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婚(見一夫一妻制傢庭)過渡,妻從夫居(見從夫居),男子把自己的財產傳給親生的子女。在這個過渡階段,出現父系傢族公社的傢庭形式,包括一對夫妻及其子女和後代。隨著私有制的產生和發展,曾廣泛流行過搶婚、交換婚、買賣婚等婚俗;並開始出現一夫多妻制(見一夫多妻制傢庭),但不普遍,隻是少數富人和顯貴人物的特權。

  一夫一妻制的階級實質 隨著原始公社制的解體,一夫一妻制確立,成為文明時代階級社會開始的一個標志。這種婚姻關系不能任意解除,比對偶婚牢固得多。以它為基礎建立的傢庭,成為社會的經濟單位。一夫一妻制以經濟條件為基礎,是私有制戰勝原始公有制的產物。它的起源揭示瞭自己的本質。它不是男女個人性愛的結果,而是權衡利害的婚姻。在傢庭中,丈夫是統治者,可以奴役女性,要求妻子隻從一夫,而丈夫則可以破壞夫妻間的忠誠,“一夫一妻”實際上隻是對婦女的要求。在階級社會裡,奴隸主和封建主公開地實行一夫多妻制。

  奴隸社會隻承認自由公民的婚姻,認為奴隸的婚姻隻是同居的關系。古羅馬法規定妻子是被繼承的,是丈夫的財產,甚至是仆人或奴隸。歐洲中世紀早期,由教會制訂婚姻法,並主持結婚,審理婚姻案件。農奴結婚,還要取得封建主的同意。在資本主義社會,法律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實際上資產階級實行的是以合法的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所謂婚姻自由、法律規定的男女婚姻平等都是表面的。資產階級的婚姻由雙方的階級地位、經濟利益所決定,大多數婦女仍然是受壓迫者。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實現瞭生產資料公有制,男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婚姻自由成為婚姻制度的一條基本原則,從而使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得以實現。

  各國對婚姻關系的有關規定 在階級社會中,為規定婚姻關系以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統治階級制訂瞭婚姻方面的法規。古代希伯來、羅馬和條頓的法律就對婚姻關系作瞭規定。近現代許多國傢制訂瞭婚姻法,或者將婚姻法規列入民法中。大多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也有允許一夫多妻的,如伊斯蘭教國傢允許男子娶4個妻子。婚姻的締結需通過一定的形式才算有效,如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公開訂約,舉行宗教儀式等。對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各國不盡相同。對於締婚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如撫養子女和繼承財產等,也各有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舊的婚姻制度是封建主義的,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以財產多寡和門戶高低為標準,沒有婚姻自由。實行夫權統治,男子是傢庭的中心,掌握財產權和傢長權,可以重婚、納妾,要求女子“三從四德”,漠視女子的利益。封建的婚姻制度成為廣大男女特別是婦女生活中的沉重枷鎖。

  新中國的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5月1日公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後來又以此婚姻法為基礎,總結改革婚姻傢庭制度的實際經驗,於1980年9月10日公佈瞭經過修改、補充的新婚姻法。新中國的婚姻法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的婚姻傢庭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利益,禁止重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即結婚必須男女完全自願,不許任何強迫或幹涉;對於正當的離婚,予以法律保障,同時也反對輕率的離婚。法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男子22歲,女子20歲,改變過去早婚的陋習。近年來政府在群眾中大力進行宣傳教育,提倡晚婚晚育,並把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傢庭中地位平等,對傢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特別保護女方的利益,男女婚後,不僅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傢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傢庭的成員;子女可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夫妻間和父母子女間都可以互相繼承財產。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其他傢庭成員之間也有權利義務關系。

  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傢,在少數民族地區,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地民族婚姻傢庭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某些補充規定。如寧夏回族自治區1981年6月15日通過的“執行婚姻法補充規定”中,就規定回族的最低婚齡為:男二十,女十八;回族可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願結婚;禁止用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結婚登記。信奉伊斯蘭教的男女結婚,自願舉行宗教儀式的,隻能在領取結婚登記證以後進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的婚姻傢庭制度已經基本建立起來。

  

參考書目

 恩格斯:《傢庭、私有制和國傢的起源》,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人民出版社,北京,1952、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