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習俗的一種。即一個女子當其丈夫死後必須轉嫁給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權利和義務。此詞源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這種婚俗出現於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制後期,在古今許多民族中廣泛流行。英國人類學傢E.B.泰勒說,世界民族的三分之二行此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的哈薩克、柯爾克孜、達斡爾、鄂溫克、獨龍、怒、景頗、佤、傈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壯、佈依、黎等族行此婚俗。古代希伯來人如果兄弟中有一個死瞭,死者又沒有兒子,遺妻必須須轉嫁給亡夫的兄弟,所生長子繼承死者。在近代澳大利亞土著居民和亞洲南部的維達人、泰米爾人以及緬甸的克欽人中,寡婦通常嫁給亡夫的某一個兄弟。在印度尼西亞的巴塔克人中,死者的弟弟即使已婚,也必須娶寡嫂為妻。印第安人的許多部落及西伯利亞的科裡亞克人,可以由未婚弟弟娶寡嫂,並繼承哥哥的遺產。在南非班圖人的一些部落中,弟娶寡嫂者,可免去聘禮。在西伯利亞的尼夫赫人中,弟可娶寡嫂,但兄不能娶弟婦。

  有些民族還有寡婦轉嫁給亡夫的長輩(叔、伯)或晚輩(侄、甥)的習俗。中國史籍載有“收繼婚”,又稱“轉房”,包括平輩、長輩和晚輩收繼婚。匈奴、烏桓、鮮卑、突厥、烏孫、西羌、契丹、扶餘等族,都有這種婚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有些民族仍保留這種婚俗。彝族婦女轉房,如平輩中無適當的人,則依次及於晚輩或長輩。

  夫兄弟婚是原始社會群婚的殘餘形式。私有制產生後,賦予這種婚俗以不同的意義,妻子被當作夫傢財產,寡婦須留在夫傢轉嫁,由族內繼承,以免財產外溢。

  有的研究者認為,夫兄弟婚不應包括非平輩收繼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