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教與社會的相互關係為研究對象,探討宗教起源和發展的社會因素及其社會功能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

  主要研究內容 可以概括為:①宗教如何影響人的情感、人的心理和行為、人際關係,以及人格的形成,如何影響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價值觀念。②考察人格、價值觀念、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與現實生活,如何影響宗教的起源和發展,如何影響教規、教義、宗教事務、宗教群體的類型和神職人員的社會分層層。③研究教會群體、教徒的宗教生活和社會生活對教徒的價值觀、人格的影響。

  宗教社會學同宗教學有不同的研究對象和內容,宗教學研究宗教神學教義本身的問題,如神靈、上帝是否存在,死亡來臨的意義及宗教態度(虔誠與否)等;宗教社會學則研究神靈觀念的產生和導致人們信仰神靈、上帝的社會因素,以及這些神靈觀念、宗教信仰對人們社會生活的影響。宗教社會學的全部問題,實質上是通過宗教顯現出來的關於社會的問題。

  發展歷史 一般認為,宗教社會學的先驅者是19世紀的法國學者F.de庫朗日和英國學者W.R.史密斯。庫朗日在其代表作《古代城邦》(1864)中,從歷史的角度研究瞭宗教在古希臘羅馬的政治、社會進化中的作用。他認為宗教以祖先崇拜形式出現,成為傢族的內聚力;作為城邦保護神出現,使市民對城邦的責任感加強。宗教在當時的社會統一中起著重要作用。他還認為,古希臘羅馬的一切政治、法律、社會變革都和宗教有關,宗教是社會進步的主要原因。這些觀點對以後宗教社會學中的功能學派產生瞭重要影響。史密斯特別重視獻牲的作用,他在《閃族宗教講座》(1889)一書中認為,閃族地區古代宗教的核心不是宗教信條,而在於禮義和制度;古代閃族不是由教義將人們維系起來的,而是通過獻牲的聖餐把神和人融合在一起,從而使人與人融為一體。這種觀點被稱為禮儀先行說。

  法國社會學傢A.孔德把歷史文化的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神學階段是人類智力上的一大錯誤,必為形而上學的“哲學階段”所代替,最後哲學階段再消失於實證的“科學階段”。他對神學體系與社會階級結構、財產以及統治與權力關系的論述,開辟瞭宗教社會學研究的先河。他的上述觀點,被後來的宗教進化論學派加以吸收並發揮。

  英國人類學傢E.B.泰勒的《原始文化》(1871)和社會學傢H.斯賓塞的《社會學原理》(1876~1896)對宗教社會學的產生發生過重要影響。泰勒指出,宗教的產生是由於原始民族對夢與死亡的生理或心理作用的無知。他認為宗教的社會功能主要有:①通過葬禮或對祖先的祭祀達成傢人的團結協合;②堅定個人得自傳統的行為,使個人相信,凡為宗教所認可的行為,都是正當無誤的;③促成民族的統一;④使私人財產合法化。他還認為,宗教能保障社會的延續,促使社會認同感的形成。

  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比較歷史研究和人種學研究的發展,關於各民族宗教生活的經驗材料的大量積累,宗教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形成的條件已經成熟。法國社會學傢É.迪爾凱姆和德國社會學傢M.韋伯被認為是宗教社會學的創始人。迪爾凱姆首先命名瞭宗教社會學。他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一書中,從研究澳大利亞土著民族圖騰崇拜的特殊宗教形式中,建立起以神聖和世俗的兩分法為基礎的宗教社會學理論。他認為,與神聖事物有關的信仰和習俗的統一制度,使一切信徒聯合到一個名為教會的社團中來。他強調宗教的集體性,認為宗教儀式的功能是確保教會對成員在道德上的統治,以維持社會的安定與和諧。迪爾凱姆強調宗教儀式的作用,促進瞭後來的人類學傢對宗教進行功能主義的研究。英國人類學傢B.K.馬林諾夫斯基的《野蠻社會的犯罪和習俗》(1926)、《巫術、科學與宗教》(1948)等著作,A.R.拉德克利夫-佈朗的《阿達曼島居民》(1922),都闡述瞭宗教信仰行為在原始社會中維持社會內聚力和控制個人行為的作用,形成瞭宗教社會學的功能主義學派。

  韋伯對宗教社會學的研究,涉及的領域相當廣泛,影響也比較深遠。1904~1905年發表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是他最有影響的著作。他認為新教倫理提倡世俗禁欲主義,崇尚勤勞、節儉和創新精神,把靈魂得救與商業成功看作一回事。在他看來,正是這種新教倫理創造瞭資本主義。在中國和印度,由於儒教和印度教的教義限制經濟發展,即使在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環境中,也會起阻礙作用。韋伯的新教倫理觀向人們說明:宗教並非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各種宗教都與社會、經濟發展有關。這一理論影響瞭後來的社會學傢把宗教當作一個綜合的社會體系進行研究。韋伯還從古代猶太教中探索新教倫理的淵源,對印度教、佛教、道教等東方宗教進行分析、比較。這對西方宗教社會學中的比較學派的形成有重要影響。

  受韋伯的影響,宗教社會學出現瞭兩個相互聯系的研究方向:①研究宗教教派的特點、教義和社會意義;②研究社會階級、地位群體與宗教教派的關系,由此產生瞭一系列重要的著作,如德國宗教史學傢、社會學傢E.P.W.特勒爾奇的《基督教教會的社會意義》(1912)、美國神學傢H.R.尼佈爾的《宗派主義的社會根源》(1929)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得到瞭較快的發展,影響較大的有美國社會學傢T.帕森斯的研究。帕森斯在《現代社會的結構和進程》(1960)中,結合迪爾凱姆與韋伯有關宗教的論述,把宗教當作社會有機體的重要部分,認為維持社會的均衡必須有四種社會機能,宗教是其中的一種。他高度評價瞭宗教在社會變動中的整合作用。

  60年代以來,在西方特別是美國,伴隨著工業化、都市化、現代化的進程,宗教出現瞭世俗化的趨勢,宗教社會學的研究也隨之發生瞭變化。以往的宗教社會學研究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宗教是以上帝和神為中心的,因而要通過制度化的宗教團體的活動來研究宗教。1965年,H.考克斯《世俗的城市》一書一反傳統的看法,指出在現代社會中,宗教已被改造,可以在沒有神的概念下存在,不論在教會中,在社區的群體,甚至在政黨和服務性事業中,都可以找到宗教。

  蘇聯和中國的宗教社會學 在蘇聯,宗教社會學於20世紀20~30年代從歷史唯物主義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學科。60年代獲得瞭較大的發展,出現瞭一些較有影響的宗教社會學傢,如Р.Γ.巴爾塔諾夫等,出版瞭一些有水平的專著。研究的內容主要有:宗教社會學的概念體系;社會主義國傢宗教在各民族、各區域、各人口團體中世俗化過程的地位和作用;宗教組織、宗教意識的變化;無神論教育的社會學問題等。

  中國的宗教社會學發展比較緩慢,1949年以前曾翻譯過一些有關宗教社會學的著作。80年代以來,社會學者、宗教學者在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正在為建立中國的宗教社會學而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