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社會有序狀態或動態平衡的社會學範疇。

  中外思想傢很早就註意社會秩序的問題。中國古代思想傢們提出的“治”,就表示社會的有序狀態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與鞏固,“亂”則表示社會秩序的破壞和社會的無序狀態。在西方,16世紀英國哲學傢T.霍佈斯用社會契約論來解釋社會秩序的起源:獨立的個人為擺脫“人自為戰”的混亂狀態,相互締結契約,形成社會秩序。社會學創立之初,社會秩序問題就是A.孔德等人研究的中心問題之一。

  社會秩序的基本內容 社會有序狀態或動態平衡主要表現為3個方面:①一定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即所有社會成員都被納入一定社會關系的體系,每一個人都被置於一種確定的社會地位,各成員及各種社會地位之間的關系都被社會明確規定。封建的社會秩序、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就是指不同社會類型的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在前兩種社會秩序中,人們在社會關系體系內所處的社會地位是以等級作有序排列的,整個社會秩序表現為不同的社會集團、群體和個人之間的等級次序或順序,如封建社會的等級秩序、資本主義社會的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間的統治與被統治關系。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人們的社會關系雖已發生根本變化,但表現在社會秩序上的級序性仍未完全消除。②各種社會規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維護。一定的社會關系體系要成為一種社會秩序並能維持下去,保持相對穩定,就必須借助於反映與適合其需要的社會規范及規則,以及這些規范和規則被廣泛遵守和執行。這些規范和規則直接體現著它們所代表、維護的社會秩序,遵守與維護這些規范、規則,即是遵守和維護有關的社會秩序。③把無序和沖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沖突和無序的現象,但把它們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也是一種社會秩序。有些西方社會學傢,常常把社會秩序同社會沖突對立起來,認為沖突即是對秩序的破壞。實際上,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本身就包含著經常性的勞資沖突,資產階級國傢也在法律上承認並約束這種沖突,使其不越出資本主義社會秩序所定的界限。社會秩序是一種社會控制因素,在社會控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社會秩序的類型 從縱的方面看,社會秩序可按它們在社會歷史過程中的作用劃分為進步的和退步的、新的和舊的。從橫的方面看,在一個社會內部,社會秩序通常被分為經濟、政治、勞動、倫理道德、社會日常生活秩序等幾個大的方面。它們分別包含著相應的社會關系內容及體現這些關系的社會規范與規則。在這些秩序中,經濟秩序(主要體現為人們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關系及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社會規范及規則)和政治秩序(主要表現為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及國傢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穩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社會秩序的維護 在原始社會,社會秩序是通過自發形成的風俗習慣,被全體成員自願地維護的。原始社會之後的各種社會,社會秩序則主要是憑借國傢權力、通過強制的手段得以維護的。一種社會關系體系要成為一種社會秩序,首先必須通過國傢政權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在階級社會中,社會秩序總是反映著統治階級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一切統治者都會把他們肯定的社會關系和希望維持的社會狀態,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秩序。恢復社會秩序常常成為統治者維護舊秩序、鎮壓被壓迫者反抗和起義的借口,被統治階級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因而在人類階級社會發展的歷史中,充滿著維護現存社會秩序與反抗現存社會秩序的鬥爭。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是舊的社會秩序的破壞者,當他們在奪取政權之後,必須盡快地建立起新的社會秩序,不斷鞏固和維護新的社會秩序。這樣,才能建立和發展新的社會關系,保障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與文化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