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對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的計畫收購、分配、供應與銷售中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品交換隻能根據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競爭的方式來實現。資本主義國傢除在戰爭、能源危機等特殊情況下,對某些重要物資的供應和戰略物資的出口進行直接幹預外,在通常情況下並不直接幹預物資購銷活動。在社會主義社會,隨著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有計劃發展的要求,國傢通過制訂法律、條例、指示等,對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的的供應實行計劃管理,進行國傢幹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瞭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曾先後頒佈瞭一系列物資管理法規,重要的有:1951年1月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統購棉紗的決定》,1953年11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行棉佈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關於實行棉花計劃收購的命令》,1956年7月1日《重工業部產品供應合同暫行基本條款》,1963年 8月30日國傢經濟委員會《關於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基本條款的暫行規定》,1964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1964年收購農副產品獎售問題的通知》,1964年5月6日國務院批轉的林業部、鐵道部、國傢物資總局制訂的《木材統一送貨辦法》,1966年3月8日商業部《商業系統內部商品調撥若幹規定試行辦法》,1978年1月9日《國務院批轉燃料、電力憑證定量供應辦法的通知》,1979年5月8 日商業部《商業系統內部百貨、文化用品、針織品調撥若幹規定試行辦法》,1981年2月20日商業部《商業系統內部紡織品調撥若幹規定試行辦法》,1984年1月國務院發佈《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等。

  根據中國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各種農副產品對國計民生的重要程度,政府將農副產品分為一、二、三類進行管理,分別采取統購、派購和議購三種政策(見商業法)。

  從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中國在實行物資計劃分配體制的條件下,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工礦產品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和產銷情況,把它劃分為國傢統一分配物資、國務院各有關部統一分配物資和地方管理物資三種類型,分別采取不同的供應管理辦法。國傢統一分配物資,簡稱“統配”物資,是關系國計民生的主要生產資料,由國傢計劃委員會統一分配,編制物資平衡表和分配計劃,報國務院批準下達。中央有關部統一分配物資,簡稱“部管”物資,是在國民經濟中比統配物資較為次要、但面向全國的產品或屬於專業性強的專用產品和中間產品,由有關部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分配,編制平衡表和分配計劃,報國傢計委備案。對國傢統一分配的統配物資和部管物資,生產企業和其他部門都無權支配,由國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產品的訂貨,供需雙方簽訂合同。統配、部管物資的種類,每年不盡相同。地方管理物資,簡稱三類物資,除統配、部管物資外,統稱為地方管理物資。隨著中國物資管理體制的不斷改革,國傢為瞭把生產資料的流通搞活,在對生產資料的生產和分配實行計劃管理的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根據生產資料在國計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和供求情況,1980年將生產資料劃分為計劃分配物資、物資供銷企業經營物資和生產企業自銷物資三大類;1981年又把中國生產資料劃分為計劃分配,優先訂購和自由購銷三大類。

  在中國,對進入市場的商品,國傢也分三類,實行商品分級管理。第一類商品系指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所有收購、銷售、調撥、進口、出口、庫存等指標,均由國務院集中管理。第二類商品系指一部分生產集中,供應面寬,或生產分散,需要保證重點地區供應,或出口需要的商品。這類商品由國務院確定商品政策,統一平衡安排收購、調撥、進出口等主要指標,由國務院有關部委管理。除瞭一、二類所列商品和統配部管物資外,其他屬於第三類商品。每類商品的具體種類,視商品的供需情況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規定。目前,國傢對第一類商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對第二類商品實行統一收購、派購或包銷政策,對第三類商品實行議購議銷、生產單位自銷或由商業部分選購的政策。

  國傢對重要物資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主要是通過購銷雙方訂立經濟合同的方式進行。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屬於國傢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必須按國傢下達的指標簽訂經濟合同;如果在簽訂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計劃主管機關處理。屬於國傢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參照國傢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違反法律和國傢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的經濟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佈瞭《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