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傢庭的性質、關係、功能、權力和義務的一套規範體系,整個社會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時期的社會生活都有與之相應的傢庭制度。現代社會的傢庭制度一般由民法明文規定,同時還輔以社會的文化傳統、道德、輿論等形式作為補充。

  起源和發展 傢庭制度是人類歷史長期發展的產物,也是一種原始的本源制度,其他許多制度都是建立在傢庭之上或包含在其中並逐步發展和分化出來的。早在野蠻時代,人們即即對性關系加以限制,提出瞭種種禁忌,出現瞭傢庭制度的萌芽。中國在西周和春秋時期就有瞭較系統的傢庭制度,以冠、婚、喪、祭等禮儀來鞏固傢庭的宗法秩序;以孝悌等禮俗為中心,確立以父子關系為主體的傢庭制度;通過“合二姓之好”的婚禮,實現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目的。早期奴隸制國傢古巴比倫通過的《漢穆拉比法典》,有許多條款規定瞭婚姻傢庭的內容。它明文肯定買賣婚姻的合法性,並極力維護男子的特權;在親子關系方面給傢長很大的權力,子女必須絕對服從。猶太的摩西法典、伊斯蘭的可蘭經、印度的摩奴法典以及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等均有早期婚姻傢庭制度的記載,並帶有奴隸制的烙印。封建社會使傢庭制度的經濟功能日益顯著,傢庭成為生產單位,擇偶以財產和門第為標準,不考慮男女雙方的情感,把結婚當作擴大傢族勢力的途徑。工業社會的到來,給傢庭制度帶來新的轉機。在一些高度工業化的資本主義國傢裡,社會化大生產代替個體小生產,傢庭逐步喪失瞭物質生產的功能,但仍然是人口生產和經濟消費的單位。傢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相對淡化,離婚與分居者急劇增加,出生率下降;非婚生子女、單親傢庭大幅度增長;“獨身主義”、“同性戀”等現象的出現,對現存的傢庭制度提出瞭挑戰。

  內容 包括婚姻制度與相應的習俗禮儀、生育制度、親子制度、父母與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傢庭財產繼承制度等。其中既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又有不成文的習慣法、約定俗成和各種傳統禮儀。婚姻制度規定婚姻的性質,當事人的自主程度、擇偶范圍、夫妻匹配數額以及婚姻的過程與合法手續等。生育制度包括鼓勵生育或控制人口的政策,婦幼的福利待遇,對溺嬰棄嬰者的懲治等。親子制度規定長子與次子等地位的區別、確認父子之間的血緣繼承關系等。父母與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撫養子女的法定年齡、成年子女選擇離婚後父母的權利、子女對父母贍養的義務等。傢庭財產繼承制度,規定配偶與子女繼承遺產的方法與份額等。

  功能 主要有:①滿足傢庭成員各種需求。傢庭作為一個首屬群體,既要滿足社會的各種需求,又要滿足傢庭本身和其成員的需求。傢庭通過制度合理疏導人的性沖動,為社會進行生命再生產,培養合格人才,以滿足社會生存與發展的需要。傢庭制度保障傢庭存在的物質條件,並全面管理傢庭群體。傢庭通過制度滿足成員的物質和精神需求,交流感情,培養交往能力。②使傢庭生活規范化。傢庭制度按照社會的要求,對傢庭成員進行社會化教育,確立親子制度,調節其利益和關系,規范其行動,使整個傢庭和睦相處,使社會得以協調、有序地運行與發展。傢庭制度的功能雖然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但其基本方面卻具有一定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