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一個傢庭從形成到解體呈迴圈運動過程的範疇。美國學者P.C.格裏克最早於1947年從人口學角度提出比較完整的傢庭生命週期概念,並對一個傢庭所經歷的各個階段作瞭劃分。

  一般把傢庭生命週期劃分為形成、擴展、穩定、收縮、空巢與解體6個階段。標誌每一階段的起始與結束的人口事件,如表所示。6個階段的起始與結束,一般以相應人口事件發生時丈夫(或妻子)的均值年齡或中值年齡來表示,各段的時間長度為結束與起始均值或中值年齡之差。例如,如如果一批婦女的最後一個孩子離傢時(空巢階段的起始),平均年齡為55歲,而她們的丈夫死亡時(空巢階段的結束),平均年齡為65歲,那麼這批婦女的空巢階段為10年。

傢庭生命周期的6個階段

  傢庭生命周期這個概念綜合瞭人口學中占中心地位的婚姻、生育、死亡等研究課題。由於婚姻、生育、死亡等人口過程都是發生在傢庭裡的,對傢庭生命周期的研究可以對這些人口過程的機制進行更深入的認識與剖析,避免傳統的人口學把婚姻、生育、死亡等人口過程分離開來孤立地進行研究的弊端。傢庭生命周期的概念在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乃至與傢庭有關的法學研究中都很有意義。例如,對傢庭生命周期的分析,可以更好地解釋傢產權、傢庭與傢庭成員的收入、婦女就業、傢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傢庭耐用消費品的需求、處於不同傢庭生命周期的人們心理狀態的變化等。

  傳統的傢庭生命周期概念反映的是一種理想的道德化的模式,與社會的現實狀況有較大出入。有不少學者已認識到這一概念的局限性。他們認為把傢庭生命周期分為6個階段,隻適用於核心傢庭,而不適用於許多亞洲國傢及其他發展中國傢中普遍存在的核心傢庭與三代傢庭或與其他形式的擴大傢庭並存的情況;傳統的傢庭生命周期概念也忽略瞭離婚以及在孩子成年之前喪偶的可能性,即未包括殘缺傢庭;還忽略瞭無生育能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無孩傢庭”;對於有不同孩子數的傢庭,含有再婚與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的傢庭的差異也未予以反映。

  許多學者主張用一個包括更多內容的新概念即“傢庭生命歷程”來取代比較狹隘的“傢庭生命周期”。它應包容核心傢庭、擴大傢庭、離婚與喪偶形成的單親傢庭,以及無孩傢庭等多種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傢庭生活形式。較細的劃分將傢庭生命歷程分為:隻結過一次婚的結發夫婦;夫婦雙方均是再婚的;一方是初婚而另一方是再婚的夫婦;離婚或喪偶後未再婚的;從未結過婚的,等等。以上每一種又按孩子數(0,1,2,3,4+)分為5類。另外,還有人把再婚的夫婦再進一步細分為有無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兩類。各種不同的夫婦或單親小傢庭又可分為獨立生活的核心傢庭及生活在擴大傢庭中等不同情況。也有的學者認為劃分不宜太細,以免給深入分析帶來方法論與數據來源方面的困難,因而可把上面的劃分聚類為10種或12種類型。

  無論是傳統的“傢庭生命周期”,還是“傢庭生命歷程”,都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來進行分析:①把傢庭作為一個分析單位,對傢庭中的成員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研究。②把在傢庭中生活著的個體作為分析單位。通過對這些個體的行為(如婚姻、生育、死亡、遷移等)以及他們與其他傢庭成員的關系的分析,來揭示傢庭的特征與演變規律。前者雖然看起來是一種理想的研究方式,但受到分析方法的復雜化,數據搜集的困難,以及較難與人口基本要素(婚姻、生育、死亡)直接聯系等方面的限制。後者在方法論與數據來源方面的困難相對較小於前者,但對於各個個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研究以及推論傢庭結構的變動也並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