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傢刑事訴訟法中的原則,指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當被視為無罪的人。“推定”來自拉丁文praesumptio,意即假定。

  在封建君主專制國傢的刑事訴訟中,實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確定有罪以前,就被作為罪犯對待。被告人不供認,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就以有罪論處。歐洲中世紀德、法等國的刑事判決,分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和存疑判決三種,其中存疑判決實際上是變相的有罪判決。中國唐律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論”(《唐律疏議·斷獄·疑罪》),也是有罪推定。

  針對封建刑事訴訟中的有罪推定,資產階級在革命時期提出瞭無罪推定原則。最早明確表述無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法學傢C.B.貝卡裡亞,他在1764年所著的《論犯罪和刑罰》一書中談到取消拷問時提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最早從法律上規定瞭這一原則:“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第9條)。此後,無罪推定原則被資產階級國傢的訴訟理論所承認,並且被規定在有的國傢立法中。1982年《加拿大憲法》規定:“在獨立的不偏袒的法庭舉行公平的公開審判中,根據法律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第11條)。但大陸法系國傢的刑事訴訟法典,一般對此無明文規定。

  資產階級國傢在訴訟理論或立法上還確定瞭如下一些與無罪推定相聯系的規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人一方承擔,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得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對被告人有罪的根據有合理的懷疑時,應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就以無罪處理。

  資產階級提出用無罪推定來代替有罪推定,對於反對中世紀的野蠻訴訟制度、反對封建專制主義起瞭進步作用。但是,資產階級國傢的司法實踐經常違反無罪推定;而且有時在立法上還直接否定無罪推定。如英國規定,被發現保存有贓物的被告人,在最近五年內曾因詐騙或其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判過刑,法律即推定此項贓物是被告人竊得的;如果被告人辯解並不是竊得的,他必須提出可靠的證據。

  蘇聯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是1978年 6月16日蘇聯最高法院全體會議的決議中指出:“被告人(受審人)在其罪責未依法定程序被證明並被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確定以前,被視為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在聯合國的有關法律文件上也有規定。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11條 1項)。1966年聯大通過、1976年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 2項又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無罪。”南斯拉夫《刑事訴訟法》第 3條規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定之前,不認為是犯罪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否定封建的有罪推定;強調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要實事求是,調查研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要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但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