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對一定的人提出權益主張,並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起訴是指提出訴的訴訟行為。訴的基本特徵有三:①提出這種請求的一方,是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和與他人發生爭議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②該權益的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式解決。③請求的目的,是為瞭使法院通過審判,保護受到侵犯和發生爭議的權益。

  訴的法律性質 從訴的法律性質看,可以把訴分為程式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前者是向法院提出的一種請求,即要求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確認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護自己的權益。這種請求的合法性,是導致法院對於案件進行審理的前提。實質上它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制度,一種保護權益的手段,它受訴訟法規范所調整。後者是通過法院對侵犯權益和對權益發生爭議的人,主張自己的權益,即要求明確與其對立的一方(被告)的義務和要求對方履行這種義務。它是基於實體法律關系,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實質上它是實體法中,主要是民法中的一種制度。它受實體法規范所調整。程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具有形式和內容的關系。前者是實現後者的形式,沒有前者,後者不可能得到實現;後者是前者的內容,沒有後者,前者就成為毫無意義的活動。

  訴權 向法院對一定的人提出訴這種請求的權利,叫做訴權。根據其法律性質,訴權可分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前者又叫起訴權,它的內容即起訴要件。它是請求法院對權益的爭議進行審判的一種權利。後者是提請法院運用審判這一特殊手段,強制實現權益請求,即要求明確被告的義務和強制履行其義務的權利。權利主體從實體法律關系發生時起,享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他要實現這一權利,還必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二者都具備,原告即可勝訴。隻有起訴權而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必然導致原告敗訴;沒有起訴權,法院則不予受理或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訴的種類 訴可分為三種: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

  給付之訴 是要求法院以判決認可原告請求有理,並責令被告履行相應的義務(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不自動履行,可依法強制執行,故又稱執行之訴。

  確認之訴 是要求法院作出查明和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判決。要求以判決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存在的,稱積極的確認之訴;要求以判決確認某種法律關系不存在的,稱消極的確認之訴,又稱否定的確認之訴。

  變更之訴 又名變更法律關系之訴、消滅法律關系之訴,或稱形成之訴。它要求法院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以判決認可當事人之間某種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

  給付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它的執行性。確認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要求查明原來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變更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以原來存在的一定的法律關系為前提,根據法律事實而提出變更、消滅法律關系的請求。關於訴的分類,在古代羅馬法時期,是以給付之訴為原則,確認之訴為例外,沒有變更之訴。近代立法,一般采三者並重的原則,但學術界仍有否定設立變更之訴的見解。主要理由有二:①變更之訴系要求確認原來存在的法律關系不應存在,因此可並入確認之訴;②變更之訴中如有要求被告履行義務的,則可並入給付之訴。

  明確訴的種類,有利於當事人正確主張其權益;便於法院主動搜集調整證據,合理地組織審判活動,有針對性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訴的要件 每一個訴的具體內容,都由兩個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組成,這種因素叫做訴的要件。它使訴特定化,是區別不同種類的訴的重要依據。

  訴的標的 是原告依法提出的、與被告有爭議、並要求法院通過審判加以解決的法律關系及權利主張。給付之訴的標的,是原告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要求被告履行義務的實體權利的主張。它不專以給付金錢或有體物為限,還包括要求被告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主張。確認之訴的標的,是原告要求確認的某一具體的實體法律關系。變更之訴的標的,是原告要求變更、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某一具體的實體法律關系。正確確定每一訴的標的,不僅為區別不同的訴和決定管轄所需要,對於審查起訴要件和征收訴訟費用都是必不可少的依據。

  訴的理由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稱為訴的理由,指引起當事人之間實體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實體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或對實體法律關系發生爭議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險的事實。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變更訴的理由。法院為瞭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判決,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變更,即法院雖然判決原告勝訴,但所根據的具體事實不一定是原告所持的理由,而是法院經過調查所證實的客觀真實。訴的標的不能變更。變更訴的標的,意味著在原當事人之間以另一個訴代替瞭原來的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為瞭負責解決應由它解決的爭議,可以令原告另行起訴或徑自以另案處理。訴訟立法和審判實踐中,承認當事人有權變更訴訟請求,它的含義是:基於原來所提出的、要求法院以判決(或調解)解決的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改變請求的數額或具體的標的物,或者要求改變作為、不作為的具體內容。這一規定與作法,便於當事人行使訴權和法院對爭議的徹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