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傢代表人物之一。趙國人,早年曾“學黃老道德之術”,是從道傢分化出來的法傢。他長期在齊國稷下講學,對法傢思想在齊國的傳播起過重大作用。《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說他著有《十二論》,《漢書·藝文志》法傢類著錄《慎子》42篇,早佚,現僅殘存“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知忠”、“君臣”七篇以及一些佚文。慎到在前期法傢中以重“勢”著稱。但他重“勢”,是從“尚法”出發的。他是先秦法傢中的重要理論傢,在法理學上很有造詣。

  尊君與尚法 慎到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認為“治國無其法則亂”,堅決主張“法治”;而要實行“法治”,就必須尊君和尚法。所以他說:“民一於君、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要求“民一於君”的主要理由是“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為瞭尊君,他不僅反對與國君分庭抗禮的貴族,也反對儒、墨的尊賢、尚賢,認為“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主張“君立則賢者不尊”,“立君而尊賢,是賢與君爭,其亂甚於無君”。“民一於君”在法律上的表現,是隻有國君才有權立法和變法,各級官吏隻能“以死守法”,嚴格遵守和執行君主的法令。一般老百姓則必須“以力役法”,受法令的役使。但他的“民一於君”又是有條件的,即國君有權立法、變法,但不能隨意立法、變法,而應“以道變法”,具體說,就是“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他這種“人莫不自為”的人性論,實質上正是當時以封建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新興地主階級私有觀念的反映。他認為國君如能“因人之情”來立法,立法以後凡事一斷於法,就能治理好國傢。基於這一看法,他提出瞭以下一系列“尚法”的觀點和主張:

  ① “法”是至高無上的,因為它是客觀的、公平的,所以應當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和衡量是非功過的唯一標準。他說,“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正)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他和其他法傢一樣,習慣於把“法”比擬為權衡、尺寸,如說:“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慎到特別強調“定賞分財必由法”,把法和財產關系聯系起來。這正是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論功行賞並保護其財產私有權的表現。

  ② 法的最大作用,就在於“立公棄私”。在中國法理學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上,慎到是比較系統地以普遍性的形式提出新興地主階級“公”“私”觀的第一人。他把新興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以及維護這種整體利益的“法”說成是“公”,而把包括君主和各級官吏在內的個別或少數成員的利益以及隻顧這種利益的行為說成是“私”。“公”和“私”是對立的,因而“法”和“私”也是對立的。慎到這種“公”、“私”觀,不但是當時法傢反對“禮治”的重要思想武器,而且也朝著解決法律的本質問題前進瞭一步。

  ③ 為瞭立法“為公”,必須嚴格遵守法制。在這個問題上,慎到認為關鍵在於各級官吏特別是國君本人,所以他強烈要求“為人君者不多聽”,“無法之言,不聽於耳;無法之勞,不圖於功;無勞之親,不任於官。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他還堅持“法治”,反對“人治”,甚至認為“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他還說,“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但儒傢的“人治”是指“賢人政治”,並不等於或不完全等於“身治”或“心治”。因此《荀子·解蔽篇》批評他說:“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

  重“勢”與“無為而治” 慎到的重"勢"和尚"法"具有內在聯系:重“勢”為瞭尚“法”,尚“法”又必須重“勢”。

  慎到認為,君主要想臣民服從法令、實行“法治”,唯一有效的辦法就是掌握能使臣民服從的權勢。他將君主與權勢形象地比擬為飛龍和雲霧。飛龍有瞭雲霧才能高飛,一旦雲消霧散,飛龍也就成瞭地上的蚯蚓。君主有瞭權勢,即使象桀那樣昏庸,也能“令則行,禁則止”;如無權勢,即使象堯那樣賢智,老百姓也不會聽從。所以他說:“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推行法令隻能靠“勢”而不能靠“德”,所以他反對儒傢主張的“德治”,這是他的“人莫不自為也”的人性論的必然邏輯。慎到覺察到,法律的推行必須以國傢政權為後盾。但是他不是通過階級分析而是用人性論來解釋這一關系的,因此不能真正認識這一關系的本質。

《慎子》

  慎到雖然重“勢”,要求國君“權重位尊”,但堅持君主必須“尚法”。他把法傢所主張的“法”和道傢所主張的“道”或“理”等同起來。道傢認為人君在“道”面前隻能“惟道是從”、“無為而治”。慎到則認為人君在法面前也應“事斷於法”、“無為而治”。這既是他的法律觀所導致的結論,也是他的國傢觀所導致的結論。二者都源於他的公私觀。在他看來,天子、國君以及各級官吏不但必須“任法”、“守法”、“唯法所在”,而且都是為瞭服務於天下、國傢而設立的。因此他說:“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立官長以為官,非立官以為長也”。他已從公私觀上將天下、國傢和天子、國君區分開來。所以他主張臣下“以死守法”、“守職”,而反對忠君。君主本人也隻能為國、為“公”,而不能“行私”。為瞭防止國君行私,慎到反對國君“自任”,而要求國君“任法”。

  慎到的無為而治,包含“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即國君不要去做具體工作,具體工作應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盡量讓臣下去作,以調動臣下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為“上之用”,從而達到“事無不治”的目的。他還認為,“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如果國君隻靠自己一個人的力量,決不能把各方面的事辦好。因為“君之智未必最賢於眾”,即使“君之智最賢”,也必然精疲力竭,不勝其勞。而且國君如果事必躬親,一個人去“為善”,臣下就不敢爭先“為善”,甚至會“私其所知”,不肯出力,國事如有差錯,“臣反責君”。慎到認為這是“亂逆之道”,是“君臣易位”,國傢也就不可能不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