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鈞儒

  中國當代法學傢。字秉甫,號衡山,原籍浙江嘉興。清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75.1.2)生於江蘇蘇州。光緒進士。1905~1907年留學日本法政大學。回國後從事立憲運動,在浙江曾與褚輔成等組織立憲國民社,推動憲政。宣宣統元年(1909)當選浙江省咨議局副議長。次年浙江省創辦私立浙江法政專門學校,為該校維持員之一。1911年參加辛亥革命,浙江光復時任都督府警察局長。1912年任浙江臨時省議會議員,同年加入中國革命同盟會(見孫中山)。1913年參加討伐袁世凱運動,曾與褚輔成、張耀曾、劉崇佑等發表宣言,主張貫徹民主精神,擁護憲法。1918年被遞補為國會議員。五四運動中曾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1920年任護法軍政府總檢察廳檢察長,采取瞭整頓監獄的措施:①獄中未成年犯人與成年人分開;②改善監獄衛生條件;③麻風病犯人隔離監禁。1921年為宣傳法治,編有《制憲必攜》及論述憲法小冊子行世。1922年著有《憲法要覽》,並撰有《普及政法教育》等論文。國會恢復後,被選任參議院秘書長及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1923年10月曹錕賄選總統,他極力反對,曾遭逮捕,出獄後遂潛赴上海,聯合拒賄議員百餘人發表宣言,聲討賄選活動。1924年與褚輔成等參加浙江省自治法會議,任自治法起草委員,負責起草“省務院”一章。1926年國民革命軍北伐軍攻克浙江後,任國共合作的浙江省臨時政府政務委員兼秘書長。1927年國民黨反動派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時曾被逮捕,經營救獲釋。後任上海法科大學教務長,同時執行律師職務。其間遇有教授、學生被反動派逮捕,必挺身出為營救,常為冤獄進行義務辯護。1929年中國革命低潮時期,以保障人權為己任,在營救被迫害的共產黨員及愛國人士方面,做過不少工作。1931年當選為上海律師公會執行委員。1933年參加宋慶齡、魯迅、蔡元培、楊杏佛等組織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並擔任“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上海分會”執行委員兼法律委員。曾同宋慶齡、楊杏佛等到南京要求國民黨政府釋放陳賡等 4人。1935年12月間與馬相伯、鄒韜奮、陶行知、李公樸等上海文化界愛國人士響應中共中央“八一宣言”號召,發起救國運動,發表第一次救國運動宣言,組織上海文化界救國會。次年組成上海各界救國聯合會。接著正式成立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當選為執行委員和常務委員,積極領導開展全國抗日救亡運動。1936年夏,與鄒韜奮、陶行知、章乃器聯名發表《團結禦侮的幾個基本條件與最低要求》,要求國民黨停止內戰,與共產黨聯合抗日。同年冬,竟因救國有“罪”,與章乃器、鄒韜奮、李公樸、沙千裡、王造時、史良6人同被國民黨政府逮捕入獄(即“七君子”之獄)。在囚禁中堅貞不屈,並利用反動派的法庭作合法鬥爭,擴大瞭抗日救國的宣傳影響。抗日戰爭爆發後出獄。1938年代表救國會受聘為國民參政會參政員。在第一次參政會議上提出《切實保障人民權利》的提案。1939年在參政會上參與提出《請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施憲政案》。抗日戰爭期間,在重慶與沙千裡、林亨元、崔國翰組織平正法律事務所,並特設平民法律扶助會,為被迫害的人民、抗日軍屬進行義務辯護。他當選為重慶律師公會常務委員,受聘為新華日報社法律顧問、魯迅紀念委員會及13傢書店、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顧問。

  1941年與張瀾、黃炎培等倡議,組成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後改組為中國民主同盟,被選為中央常務委員。抗日戰爭勝利後任中國人民救國會主席。1946年1月,中國國民黨被迫與中國共產黨成立停戰協定,召開政治協商會議。他作為民主同盟代表之一參加會議,並為憲草審議委員會委員,在會上積極為爭取和平民主而鬥爭。同年秋回上海,繼續執行律師職務,受聘為幾個工會、社團的常年法律顧問。1947年間,支持並參加工人、學生反內戰、反饑餓、反迫害運動,還奔走營救被捕的學生和報界人士。同年冬國民黨政府宣佈民主同盟為非法團體,民主同盟總部被迫解散,他秘密轉赴香港,繼續領導盟員進行鬥爭。1948年在香港主持民主同盟一屆三中全會,制定瞭堅持革命、堅持同中國共產黨合作的正確路線。同年代表民主同盟及中國人民救國會發表聲明,響應中共的“五一”口號,與郭沫若、李濟深等秘密赴解放區。1949年北平解放後,代表民主同盟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當選為民主同盟副主席、主席。歷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和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副會長等職。曾出席在柏林召開的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第五屆代表大會,任中國代表團團長,在會上作瞭《關於戰爭罪犯的檢舉和懲罰》的報告,當選為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副主席。1963年 6月11日在北京因病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