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聃

  春秋戰國時期以老聃(約西元前580~前500)和莊周(約西元前369~前286)為主要代表的一個學派。在法律思想上他們崇尚“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認為“道”“似萬物之宗”,是支配一切的主宰,要求統治者也應當象“道”一樣,以自自然為法,實行“無為”之治。他們反對一切違反自然的人定法,並把矛頭指向當時儒傢所維護的“禮”和法傢所倡導的“法”。成書於戰國初期的《老子》和戰國中、後期的《莊子》是道傢的代表作,分別體現瞭道傢思想發展的兩個階段。

  《老子》的法律哲學 《老子》是道傢第一部經典,據近人考證不是春秋末期道傢創始人老聃(即老子)手著,但包含並發展瞭老聃的思想。秦、漢以後,因其“言道德之意五千餘言”,並以《道經》為上篇、《德經》為下篇,故稱《道德經》。1973年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大批西漢帛書,其中有兩種《老子》寫本,編排順序與傳統《老子》不同,不是道經在前而是德經在前,但與先秦《韓非子》中《解老》、《喻老》兩篇所引《老子》的篇章一致。因此,先秦時代的《老子》究竟是《道德經》還是《德道經》,抑或二者並存,尚待進一步研究。這裡仍以傳統的《老子》為據。《老子》書中涉及具體法律觀點的地方雖然不多,但法律哲學卻比較豐富,是其以“道”為核心的整個哲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老子》

  崇尚“無為”,鼓吹“無為而治” 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個提出瞭“道法自然”的觀點。他認為統治者隻有順應自然,按照自然法則辦事,才符合“道”的精神。“道”之所以能生養和主宰萬物,並不是它對萬物有所作為或橫加幹涉,而是讓萬物自然而然地生長變化。正因為它自然無為,所以它才具有化育萬物的巨大威力。統治者要想保持自己的統治,也必須“惟道是從”,而不能背“道”而馳。

  老子認為最理想的治國方法,就是“無為”。《老子》說:“為無為,則無不治”;“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這就是一般所說的“無為而治”,因此,他要求統治者“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聽任自然法則的支配。他把這種自然法則名曰“天之道”或“天道”,認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是“損有餘而補不足”,因而對立的雙方一旦發生鬥爭,柔弱的一方必然戰勝剛強的一方,即所謂“柔弱勝剛強”。統治者如果自恃剛強,對人民一味橫征暴斂、強加制裁,自己的地位就會轉化,走向“強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場。所以統治者要想維持其統治,就應使自己經常處於柔弱的地位,“知其雄,守其雌”,並盡可能避免鬥爭,特別是不要主動去挑起鬥爭。這樣就可以退為進,使“天下莫能與之爭”。

  為瞭達到上述目的,老子認為統治者必須清靜無為,“見素抱樸,少私寡欲”,切忌過分壓榨人民。他一再告誡統治者“禍莫大於不知足”,不知足就會“金玉滿堂,莫之能守”。他要求統治者在立法、定制時,必須“去甚、去奢、去泰”,並且指出最理想的法制就是不要去宰割人民。另一方面,統治者還必須設法防止人民起來鬥爭,辦法就是采用愚民政策,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和麻痹人民的鬥志。他說:“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民之難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國,國之賊;不以智治國,國之福。”為此,他主張“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為瞭達到這一目的,他進一步要求做到“絕聖棄智”、“絕仁棄義”、“絕巧棄利”,以便使“民復孝慈”、“盜賊無有”。所以他的“無為而治”的理想社會,也就必然是他自己所描繪的:“小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人復結繩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這種理想社會沒有矛盾,沒有鬥爭,軍隊、監獄、法律等也就失去作用。嗣後,《莊子》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想,就是從這裡發展起來的。

  鄙薄“有為”的人定法,抨擊“禮治”、“法治”老子崇尚“無為”,鄙薄“有為”的人定法,並對儒傢所維護的“禮治”(見儒傢)和法傢所提倡的“法治”進行瞭抨擊。他認為當時統治者的所作所為(“有為”)是奉行與“天之道”相反的“人之道”,不是損有餘補不足,而是“損不足以奉有餘”,隻知加重對人民的壓榨,這樣必然招致人民的反抗。因此“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老子還痛斥那些不顧人民死活,一味橫征暴斂以至“財貨有餘”的統治者,把他們比作“盜竽”(強盜頭子)。

  老子對統治者奉行“人之道”,力圖用仁義道德、禮法刑政等維護他們的統治,進行瞭駁斥:①他認為“大道廢,有仁義;慧智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傢昏亂,有忠臣”。意即忠孝仁義之類道德規范的出現,都是大“道”廢棄的產物,都是社會病態的反映。②他認為“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因為“禮”是維護貴族“有為”的工具,不但起不瞭齊民的作用,反而是忠信淺薄的表現和禍亂的開端。③他認為“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特別反對法傢的重刑理論和“法治”。“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這時,即使施之以嚴刑峻法,也無濟於事。原因在於“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

  老子反對過重的剝削和壓迫,要求清靜無為的主張,於戰國中、後期曾與法傢的某些觀點相結合,形成瞭黃老學派,並在漢初和唐初起過安定社會的良好作用。但老子從埋怨當時的當權者不懂得維護自己的統治的角度出發,提倡復古倒退,以至發展到一般地否定法律、道德的作用,則是當時沒落貴族思想感情的流露。

  《莊子》的法律虛無主義 戰國中期的莊周與老子一脈相通,世稱老莊。他們的關系類似儒傢的孔丘和孟軻。明焦竑說:“夫老之有莊,猶孔之有孟也”(《莊子翼·序言》)。現存《莊子》33篇,其中內篇7,一般認為是莊周自作;外篇15、雜篇11,出於後學,但基本思想大體一致(少數摻有儒傢思想的章節除外)。莊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現為法律虛無主義。

  主張絕對“無為”,否定一切文化和法律道德 莊子為瞭“明老子之術”,進一步從消極方面發展瞭老子的思想。他也把“道”看成是天地萬物的本源。“有情有信,無為無形”;“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又說:“物物者非物”,強調脫離物質、高於物質的“道”的精神性。從“道”出發,他也認為必須“無為而治”,“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為”。他激烈反對其他各傢的“有為”政治,批評墨傢“兼愛”、“節用”、“節葬”等主張是“亂之上也,治之下也”;批評儒、法以及名傢,認為“賞罰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禮法度數,刑(形)名比詳,治之末也”。但《莊子》中的“無為”比《老子》中的更絕對。莊子認為隻有未經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價值,而社會文化的發展都是對自然的破壞。因此,他的理想已不滿足於老子的“小國寡民”,而要求回到人與物無別的“渾沌”時代,也就是他所說的“同與群獸居”、“族與萬物並”、“無知無欲”、“無人之情”的“至德之世”。為此,莊子主張取消一切制度、規范和文化,認為隻有這樣,才能安寧。所以他說:“絕聖棄智,大盜乃止;擿玉毀珠,小盜不起;焚符破璽,而民樸鄙;掊鬥折衡,而民不爭。殫殘天下之聖法,而民始可與議論。”這裡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規范以及一切物質和精神文明,實質上就是對整個人類文化的否定。莊子是古代歷史虛無主義因而也是法律虛無主義的始作俑者。

  追求不受任何紀律約束的絕對自由 莊子認為人對於人世間的生死、存亡、窮達、富貴、毀譽等等,自己根本無法掌握,隻能“安時而處順”,“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從而陷入瞭宿命論。但他又極端不滿現實,憤世嫉俗,不願受仁義道德、禮法刑政的羈絆,隻好從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脫。其辦法就是象“道”一樣,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場大夢,物我兩忘。他認為這樣就可與“道”同體,獲得不受任何約束和限制的絕對自由。為瞭超然物外,他把《老子》中所包含的對立面可以無條件轉化錯誤發展為相對主義,完全否定事物的質的規定性和事物之間的差別,也不承認有判斷是非、功罪等的客觀標準,“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既然如此,也就沒有什麼可以作為判斷人們言行是非的客觀規范。這也是他否定法律、道德的另一重要理由。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由於莊子憤世嫉俗,他從相對主義出發,也對當時的仁義道德和法律制度進行瞭揭露,如他說:“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他甚至認為法律、道德對這些竊國者起不瞭制裁的作用,反而會成為被他們利用的工具。他說:“為之鬥斛以量之,則並與鬥斛而竊之;為之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為之符璽以信之,則並與符璽而竊之;為之仁義以矯之,則並與仁義而竊之。”所以,他要求把仁義道德和法律制度等等,通通予以取消。

  《莊子》中所反映的主要是沒落貴族的悲觀絕望和不與統治者合作的情緒,因而容易引起後世不當權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鳴。莊子對當時禮法刑政的評價,雖有助於加深對剝削階級法制的認識,但他所鼓吹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想,卻對法律思想的發展帶來有害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