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商業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社會主義國傢,商業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一般表現在商品流通過程的商品收購、商品銷售、商品調運、商品儲存等4個環節上,同時表現在國傢對商業組織和商品管理上。中國商業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包括3方面:①國傢與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及商業企業的經濟關係;②商品流通過程中商業企業同工業、農業、交通運輸企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以及商業企業之間、商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商品交換、提供勞務所發生的經濟關係;③商業企業內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上述經濟關系,還涉及工農業兩大部門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民族之間、不同所有制商業之間以及國傢、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經濟關系。社會主義國傢商業法的任務就是調整商業活動中的經濟關系,保障商業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益,使商品流通暢通無阻,以最少的勞動耗費取得最大的經濟效果,促進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滿足全體公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

  商業立法的模式 當代世界上商業立法模式大體有兩種:

  市場型經濟商業法 主要指資本主義國傢的商業立法,傳統上稱為商法。其特點是:①法律確認商業活動“以營利為目的”。②調整范圍相當廣泛,凡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行為人、行為社團,都在調整范圍之內。③凡商業行為中直接、間接涉及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法律都有具體規定。④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以具有平等、自願、等價、有償性質的橫向經濟關系為主。此外,在實行民商法合一的國傢,沒有獨立的商業立法,往往另立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作為民法的特別法。

  計劃型經濟商業法 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傢的商業立法。其立法的范圍僅限於國內商業,其內容與傳統的商法截然不同。它規定:①商業的作用和地位;②商業的基本任務和目的;③國傢對商業工作的領導和監督;④商業行為要在國傢政策和計劃指導下進行;⑤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商業法通常指計劃型經濟商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商業法 屬於計劃型經濟商業法。中國的商業立法從內容到形式,不僅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一般原則,而且具有中國的特色。

  歷史淵源 社會主義中國的商業法規是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商業法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年代,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適應人民革命戰爭的需要,頒發瞭許多調整商業關系的通告、條例、規定,確認保護私營商業和大力發展公營商業、合作社商業的政策。如1930年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決議中的《商人條例》、《合作社條例》和《取消牙人條例》,1932年中央工農民主政府頒佈的《工商投資暫行條例》,1933年臨時中央政府國民經濟部關於《糧食調劑局與糧食合作社的關系》的規定,1934年閩北分區工農民主政府《商人自由貿易問題》的佈告,1941年《陜甘寧邊區禁止糧食出境修正暫行條例》,1942年《陜甘寧邊區販賣紙煙懲治辦法》等。在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各解放區人民政府在施政綱領中都有關於商業的政策規定。這些法規,盡管形式簡單,內容帶有地區性,但它為以後中國的社會主義商業立法積累瞭經驗。

1930年閩西革命根據地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商人條例》

  1949~195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商業立法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調整各種所有制商業之間的經濟關系,為大力發展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逐步改造私營商業和個體商販,建立全國統一的新型的社會主義商業體系,提供法律保證。1949年10月,政務院設立瞭領導全國商業工作的貿易部(現為商業部),1950年3月發佈瞭《關於統一國傢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和《關於統一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1953年開始,陸續頒發瞭關於糧食、棉花、棉佈、油料實行統購統銷的命令和實施條例,1954年還發佈瞭《關於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城鄉初步分工的決定》和《進一步加強市場領導,改造私營商業》的指示。這一系列重要的商業法規,對確立國營商業在全國市場中的領導地位,形成社會主義統一市場,起瞭重要的作用。

  1957~1966年 1957年開始瞭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商業工作的主要任務轉為組織好商品流通,促進工農業生產的發展,更好地為人民的生活服務。為瞭適當擴大地方的權限,進一步發揮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國務院先後頒發和批準瞭《關於改進商業管理體制的規定》(1957)、《關於改進糧食管理體制的幾項規定》(1958)、《關於商品分級管理辦法的報告》(1959)。從1961年 5月起,先後制定瞭《關於改進商業工作的若幹規定(試行草案)》和《商業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62年9月,中國共產黨八屆十中全會作出瞭《關於商業工作問題的決定》,規定瞭適合當時情況的各項政策,調整瞭商業內外各方面的主要經濟關系,使商業工作出現瞭新的局面。

  1966~1976年 中國處於十年內亂時期,商業活動在許多方面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1976年以後 在中國進入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時期,商業立法呈現出新的面貌。商業部設立瞭專門的法律機構,開始系統地審查整理建國以來頒發的商業法規,並相應地頒發瞭一些重要的單行法規。商業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也已開始進行,如國務院1982年頒發的《關於疏通城鄉商品流通渠道擴大工業品下鄉的決定》,《關於在工業品購銷中禁止封鎖的通知》,《關於實行“糧食征購、銷售、調撥包幹一定三年”的糧食管理辦法》;198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於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商業部發佈的《關於完成糧油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國傢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商業部發佈的《關於改革農村商品統通體制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等。商業部等部門還頒發瞭農村食品購銷站、肉類加工和冷藏企業、國營工業品零售企業、國營副食品零售企業、國營飲食服務企業、棉花儲備庫的管理條例,糧食議購議銷、糧油裝具、糧油調運、城市糧店、扶持土副產品生產基金、糧油加價等管理辦法,以及商業企業實行經營責任制、商業企業利潤留成辦法等有關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法規。此外,為瞭活躍城鄉商品流通,1983年國務院公佈瞭《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

  中國商業法的主要內容 確定商業的社會性質、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以及應承擔的任務,是中國社會主義商業法本質的集中表現,其主要內容是:

  實行以國營商業為主導, 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和少環節、開放式的商品流通體制 這是根據中國1982年憲法精神對商品流通體制所作的法律規定。在社會主義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居於主導地位的是全民所有制的國營商業,它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負責統一安排全國國內市場,統籌安排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社會商業中的經營比重,並協調它們的相互關系;各種形式的集體商業,包括合作店組、城鎮街道組織的知識青年和居民合夥經營的商業以及鄉鎮其他合作商業,是國營商業的有力助手,在農村是農民的經濟聯合組織;生產企業和部門的產品自銷、農工商聯合體及聯營商業,是分屬於不同所有制的產銷緊密結合的新興商業;城鄉個體商業,是社會主義商業必要的、有益的補充;農民自產自銷和城鄉農貿市場,是國傢領導下的自由市場,是現階段繁榮城鄉經濟、方便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補充渠道。商業法規定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國內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合法地位,使它們有主有從,各得其所,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共同滿足人民在生產和生活上日益增長的對商品的需要。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商業活動實行計劃管理 中國商業法,按各種商品的重要程度和需要調劑的范圍大小,正確劃分計劃管理和市場調節的范圍和界限,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一類商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其政策和計劃,由國務院集中管理,具體工作由商業部辦理。二類商品是對國計民生比較重要的商品,由商業部根據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和計劃進行管理。三類商品是一、二類外的其他商品,由各地方進行管理。根據商品分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商品流轉總值計劃和一類商品的購進、銷售、調撥、儲存、進出口計劃,二類商品的購進、調撥、進出口計劃,都要納入國傢計劃,按商品管理權限,分別報國務院、國傢計劃委員會、商業部批準;屬商業部平衡的三類商品的出口,要報商業部和對外經濟貿易部銜接平衡;涉及鐵道部管理路段的運輸計劃,需報商業部審批,其他各項計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計劃委員會批準後,報商業部備案。批發企業的商品流轉計劃、財務計劃,要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零售企業的各項計劃,有權自己確定。

  對商業行政機構和業務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的法律規 它是中國商業法的重要內容,包括:①商業行政管理機構。它是組織和領導商業工作的國傢政權機關,分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縣 3級組織。商業部是國務院管理國內商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傢關於國內商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組織全國的商品流通,統一領導和安排城鄉市場。協調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活動。地方商業行政管理機構,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領導和安排本地區的城鄉市場,指導地方商業業務部門從事商事活動。

  ② 商業業務管理機構。根據政企分開、商品分工、城鄉統管的原則,按專業、行業設置,是國傢商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各種專業公司。它們既是國傢管理商業企業的一個環節,同時又是直接從事商品流通的獨立經濟組織。當前行使企業經營和行政管理兩種職能。專業公司分別主管有關商品的收購、銷售、調運、貯存、加工業務;負責研究主管商品的購銷政策、價格政策和市場預測;指導本系統的企業管理,業務、財務活動的統計分析和經營機構調整等項工作。

  ③ 業務經營機構。直接經營商品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企業。主要有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包括糧站、基層供銷社)。批發企業是指依法收購工農業產品,供應商業零售企業轉賣或生產企業再生產為基本職能的獨立經營單位。它把社會產品從生產領域納入流通領域,從產地運到銷地。其主要任務是,做好生產資料供應和產品收購工作,為工農業生產服務;合理地組織商品的調撥和供應,為零售企業服務;按照國傢計劃儲備商品,調節市場供應,保證市場需要。批發機構要按經濟合理,減少流通環節的原則設置,打破行政區域,按經濟區域組織商品流通。零售企業是從批發企業或生產者購進商品,銷售給城鄉居民或集體單位的基層商業企業。

  商品流通過程中諸環節的法律規定 中國商業法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是商業部門進行商品業務活動的法律依據,是處理商品流通過程中發生的工商、農商、商商、商群之間經濟關系的行為規則。農副產品收購的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農商關系。在中國,對農副產品的收購,是根據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各種農副產品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市場供求狀況,依法分別采取統購、派購和議購等辦法(見農產品預購合同)。統購是國傢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如糧食、棉花等,規定指令性的收購任務,由指定的商業企業按規定的計劃價格向農民收購,農民必須保證完成任務。派購是對與國計民生關系比較重要而生產暫時不足的農副產品所采取的收購辦法,由國傢給生產者規定購留指標,並指定商業企業根據國傢規定的收購數量和計劃價格進行收購。農民對派購任務也必須完成。議購是對統購、派購以外和完成統購、派購任務後的農副產品所采取的一種收購辦法,交售數量和價格由商業企業和生產者協商議定。對統購、派購產品,一般都合理確定收購基數或購留比例,一定幾年不變,給生產者留有一定的產品處理權。一般不采取全額收購的辦法。

  調整工業品收購中產生的工商間經濟關系 中國商業法規定的對工業品的收購,主要采取6種購銷形式:①關系國計民生的主要商品,由國傢實行統購、統銷(統配),其中除新產品生產企業可以在試銷期內試銷外,其他產品,工業部門不得自銷。②與國民經濟關系密切,需要在全國統一分配的商品,列入國傢收購計劃,工業按計劃交售,商業按計劃收購;超計劃生產部分工業可以自銷,商業也可以協商收購;對某些商品在市場供應不足時,超產部分,應首先由商業部門收購,商業不收購的工業可以自銷。③生產集中,銷售面廣,對市場和人民生活影響較大的商品,列為訂購商品,由工商雙方按市場需要進行銜接,生產計劃由工業部門下達,訂購合同由工商企業雙方協商簽訂,按簽訂的合同辦事。④除以上3類,其餘工業品,都屬選購商品,生產企業可以自銷,商業企業可以選購。⑤商業部門不收購的商品,可接受工業部門的委托,按工商雙方協商議定價格,為工業部門代批代銷。⑥屬工業自銷的商品,由工商聯營聯銷,共擔風險,盈利按議定的比例分配。

  商品供應和商品銷售 因所涉及的經濟關系面廣,國傢商品流轉計劃法規規定,在商品總額上要按照各地區購買力的大小、人口的多少和歷史上已形成的消費水平,使各地商品總額與其購買力大體相適應。對城鄉都需要的工業品,優先供應農村;對城鄉都需要的農副產品,優先供應城市。對關系人民生活的一些重要商品,按照政策規定,分別下達城市和農村的銷售指標。對商品產地、農副產品交售多的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重點工礦區、僑眷集中地區、開放城市、軍用特需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保證或照顧供應。國營批發企業除對指令性計劃商品按國傢下達的指標,采用調撥供應外,其餘商品都可以跨地區、跨層次,按經濟區域的合理流向供貨,允許進貨單位自由選購,並相應改變批發作價辦法。國傢規定要打破城鄉封鎖、地區分割,疏通各種流通渠道。對完成國傢計劃任務後的農副產品(不包括棉花)和工業消費品,以及國傢計劃沒有規定任務的一切商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允許國營、集體、個體商業通過各種流通渠道,采取各種方式經營。國營商業可以下鄉設點經營批發,兼營必要的零售業務;供銷社可以進城設點經營批發,兼營必要的零售業務;其他合作商業組織,可以靈活購銷;農民和個體商販也可以長途運銷。

  商品運輸和儲存 中國商業法,對組織商品運輸,要求按照“及時、準確、安全、經濟”的原則,從便利購銷出發,充分利用各種運輸工具,運轉最少的裡程,經過最少的環節,花最少的費用,用最快的速度,有計劃地、均衡地完成。商品儲存的主要職能,是集中和保管商品,監督劣質商品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商業法保障儲存商品的安全,儲量適當,擺佈合理。

  商業企業內部以及在經營管理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 在中國商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按照1982年頒發的有關法規,對企業的管理體制,規定實行中國共產黨企業黨委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黨委對企業的政治工作和業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經理在黨委領導下對行政業務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企業、監督幹部的權力機構。企業在國傢統一政策和計劃領導下,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權。

  從中國商業法的內容可以看出,中國商業立法宗旨,是制定統一全國商業組織、商業勞動者以及他們所從事的商業活動的行為規則,以保證國傢對商業組織、商業勞動者以及他們所從事的商業活動的領導及國傢的合法權益;保證商業組織、商業勞動者以及他們在國傢統一政策和計劃允許的范圍內,獨立自主地靈活地從事商業活動的合法權益;保證消費者的利益及生產者和消費者對商業活動進行監督的合法權益。商業法所調整的商業經濟關系,是具有橫向和縱向雙重性質混合在一起的經濟關系。具有平等、自願、等價、有償性質的橫向經濟關系,集中表現為商業活動中發生的商品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商品移轉關系;具有從屬、服從性質的縱向經濟關系,集中表現為商業活動中發生的國傢計劃、監督、組織和管理關系。中國商業法以調整縱向經濟關系為主,橫向經濟關系主要由雙方通過經濟合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