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商標的組成、註冊、管理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標在清末也曾譯為“牌號”或“商牌”,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上所加的特殊標誌,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和他人同類的商品相區別。現在許多國傢也用於服務行業,以區別本組織和其他組織所提供的服務,即服務標記。把兩個以上相近似的商標,用於同一商品上進行註冊的,稱“聯合商標”。申請把同一商標用於可能發生混淆的其他商品上的,稱“防禦商標”。

  <沿革 商標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自然經濟時期,人們生產的目的,主要是為瞭自己消費,沒有使用商標的必要。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不同生產者制造同類的商品,各自在產品上標上自己的姓名或標記,以便於推銷自己的商品,也便於商品出售後遇有退換或修理時,能辨別產品的制造者。歐洲在13世紀行會盛行時,首飾、呢絨等行會都有特定的印記,供行會成員共同使用。到瞭資本主義社會,商標被廣泛使用,其性質也發生瞭變化,由區別商品的標志,變為商業競爭的工具。從19世紀50年代開始,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傢,如法國於1857年,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相繼頒佈瞭有關商標的法規,將商標的專用權列為工業產權的一種。其他一些國傢相繼仿效,規定也逐漸完備。

  中國古代沿絲綢之路遠銷歐亞的瓷器,上面的鈐記就標明瞭產地和年代。宋代山東濟南曾有個劉傢針鋪,其針的包裝紙上,印有兔子的圖形和“兔兒為記”的字樣,已是比較完整的商標,但當時的政府並未制定有關法律加以保護。1840年鴉片戰爭後,外國商品大量湧入中國,當時清政府被迫簽訂的中英、中美和中日等條約,都有關於商標的條款,內容為保護外商的利益。清光緒三十年(1904)頒佈的《商標註冊試辦章程》,是由當時總稅務司英人赫德(1835~1911)起草的,是一個半殖民地性質的法規,後來為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所承襲。當時法律保護的註冊商標,以外商的居多,根據國民黨政府的統計,1928~1934年7年中的註冊商標數,外商占2/3以上。

北宋濟南劉傢針鋪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建立和健全商標制度,於1950年頒佈《商標註冊暫行條例》和《商標註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行商標統一註冊制度。1963年又公佈瞭《商標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加強瞭對商標的行政管理。1983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制定商標法的目的是“為瞭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品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商標的標志 各國商標法一般都有此規定。中國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有明顯的特征,便於識別。還規定,凡與中外國傢名稱、國旗、國徽、軍旗,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以及紅十字、紅新月等標志、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以及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都不得用為商標。所謂“近似”是指形狀、讀音或意義相類似,使消費者容易混淆錯認的。不少國傢更規定地名和慣用的標志都不得作為商標。未經許可,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企業名稱為商標。外銷商品的商標更應註意銷售國的風俗、習慣和禁忌。

1960年周恩來總理在《商標管理條例》(草案)上批註的意見

1963年3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批準《商標管理條例》的通知

  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與否,有的國傢聽任企業自便;有的國傢則規定必須註冊,未經註冊的商標,其商品不準在市場流通。商標註冊不僅是企業的權利,也是企業的義務。中國的商標法采取自願申請註冊和強制註冊相結合的辦法。商標使用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就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國傢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如藥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商標專用權的取得 在英美法系諸國,商標專用權因使用而產生,註冊隻是商標權的宣告,故使用在先。對於使用在後、註冊在先的可以提出異議。這些國傢認為,即使已註冊的商標,如在交易上已變成商品的普通名稱,如阿司匹林(Aspirin,解熱鎮痛藥)、塞莫斯(Thermos,熱水瓶)等,就可被宣告失去商標的作用。大陸法系國傢規定,商標權須經註冊而取得,隻要商標權利人保持商標註冊,並按時更新註冊,就可繼續保持其專用權。關於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多數國傢規定瞭期限,如日本、法國、聯邦德國等為10年,美國、瑞士、意大利等為20年,期滿可連續申請,國際註冊的保護也相同。有的國傢不規定期限,如南斯拉夫規定,商標權一經取得,即長期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因註冊而產生。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經公告3個月無異議或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註冊;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每次續展註冊有效期也為10年。

  有關涉外的商標註冊 各國規定不盡相同。對外國企業在本國申請商標註冊的,英美法系國傢認為註冊僅為商標權的宣告,所以允許外商自由申請。大陸法系諸國,除希臘等少數國傢要求申請人的國傢須與本國締有商標互惠協議外,當代大多數國傢都采取“對等原則”,即對方國傢要互惠協議的,本國也要,對方國傢不要的,本國也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應當按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中國指定的組織代理。

  商標專用權 各國立法都規定商標具有排他性,商標在註冊之後,使用人就取得專用的權利。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可以轉讓和繼承。如有人仿冒侵害,權利人有權向主管官署或法院請求排除侵害和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仿冒者並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志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訴請法院處理,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對情節嚴重的可並處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的國際協定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商標在外貿上的重要性日益顯著。自19世紀後期開始,許多國傢簽訂瞭協議,相互保護各自企業的商標專用權。規定瞭統一的商標註冊和簡化註冊手續等(見商標權的國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