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洛克

  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傢、政治思想傢、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出身於商人、律師和清教徒傢庭。1667年開始結識阿什利勳爵,即後來成為輝格黨領袖的沙夫茨伯裏伯爵,並任其顧問,1683年追隨他逃亡荷蘭。1688年“光榮革命”後返返回英國。著有《政府論兩篇》(1690)。書中駁斥瞭英國保王派R.菲爾默(1588~1653)鼓吹的君權神授論,並系統地闡述瞭他自己的政治、法律學說,為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憲制、為資產階級財產神聖不受侵犯的權利提出理論根據。

  洛克認為人類在國傢出現以前處於自然狀態中是自由、平等的,他們根據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同時自然法也教導他們不應侵犯他人的這些權利。這種自然法反映人的理性,旨在維護和平和人類。但這種自然狀態有缺陷,即每個人的權利都不穩定,經常會受到他人侵犯;每個人雖然擁有執行自然法並懲罰違反自然法者的權利,但人們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為此,人們相互訂約建立起政治社會,即國傢。在建立國傢以後,人們仍享有對人身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自然法也依然存在,它對統治者或其他一切人都是永恒的規范。人們放棄給國傢的,隻是在自然狀態中擁有的由自己執行自然法和懲罰違反自然法者的權利。

  關於國傢分權問題,洛克提出立法權和執行權(行政權)的分立,沒有提出司法權的分立,並認為對外權和執行權是難分的。他認為在一個國傢中,立法權是最高的、神聖的、不可變動的權力,如果沒有立法機關的批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采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針對當時英國情況而論,他所講的立法權和執行權,就是分別指國會和英王;他主張兩權分立,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就是主張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他曾有力地抨擊瞭專制政權,認為受專制君主統治的臣民,還不如說是“奴隸”;盡管君主允許臣民訴諸法律並由法官解決爭端,但這隻不過是君主讓那些為他作苦工的牲畜不要相互傷害殘殺,而不是出於愛護。

  洛克認為,立法機關盡管握有國傢最高權力,但不能侵犯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它的權力不能超過人們放棄給國傢的權利這一限度;立法權的最大范圍也隻能以“公眾福利”為限,也就是行使除瞭保護以外別無其他目的的權力。他特別強調法治對保障人民權利的作用,強調政府隻應以既定的、向全國人民公佈周知的、經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專斷的命令來進行統治,這樣才能使人民知道自己的責任並在法律范圍內得到安全和保障,同時把統治者的權力限制在適當的范圍之內。洛克把對立法機關權力的限制歸納為下列4點:①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不論對富人與窮人,對權貴與平民都一視同仁;②法律隻有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③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對人民的財產課稅;④立法機關不應也不能將制定法律的權力出讓給任何人。洛克講過一句名言:“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瞭”,並主張人民有權推翻暴政。洛克這些思想對以後的資產階級革命和資產階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響,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在西方法學著作中,他和孟德斯鳩等人被稱為古典自然法學派中具有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傾向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