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贄

  唐代文臣。蘇州嘉興(今屬浙江)人,字敬輿。大曆八年(773)進士,中博學宏辭、書判拔萃科。德宗即位,召充翰林學士。貞元八年(792)出任宰相,但兩年後即因與裴延齡有矛盾,被貶充忠州(今四川忠縣)別駕(州主管官的佐吏),永貞貞元年卒於任所,謚號宣。有《陸宣公翰苑集》24卷行世。

  陸贄根據儒傢的正統觀點,強調人君治國在於“明其德威”,而“致理之體”則應“先德後刑”。他認為,隻有興禮義,才能使人們重視廉恥,隻有明教令,才能使社會保持和平;這樣才能達到不發生犯罪和暴亂的目的。他主張約法省禁,反對密網嚴刑;認為法禁繁雜、科條嚴峻,會使“吏不堪命,人無聊生”;要做到“止塞奸訛”,就必須“削去苛刻”,“務於利人”。陸贄主張信賞必罰,反對輕爵褻刑。他認為行賞要“先卑遠而後貴近”;行罰要“先貴近而後卑遠”。如果“非功而獲爵”,則是“輕爵”;“非罪而肆刑”,則是“褻刑”。這是導致國傢衰亂的重要原因。

  陸贄又主張整頓刑獄,反對速斷苛察。德宗初年,朝廷派一批大臣到各地檢查工作。他提出把刑獄作為考核重點之一,檢查文書案卷的內容以考核聽訟是否公正;檢查監獄囚禁的盈虛以考核辦案是否及時;檢查奸盜發生的多少以考察治安是否良好。他又進諫不要因為急於求治而一味“任法”,以致決斷太速,不能辨明事情的真相;也不要審察過精,發生沒有根據的猜疑。認為這些都將引起國傢的禍亂。陸贄還主張明辨是非,反對枉直不分。他認為凡有檢舉揭發,都應詳細審察,弄清情實。如事實確鑿,便“據罪抵刑”;如有不實,便反復查對,對“謬舉者必行其罰,誣善者亦反其辜”;使法典彰明,制止邪惡。否則,“使無辜見疑,有罪獲縱”,是非莫辨,枉直不分,勢必造成莫大的危害。此外,陸贄在論罪量刑方面提出瞭據法原情、寬平執法、罪疑惟輕、脅從不問、鼓勵改造自新等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