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官吏用官抵罪的一種特權制度。從現存的文獻資料看,北魏已有官當制度。北魏《法例律》規定,五等列爵及官品從第五品起以一階當刑二年;免官的,三年之後按照原來的官階降一級敘用。官當的名稱始見於南北朝的陳律。陳律規定,如果有官職的人犯瞭應判五年、四年徒刑的罪,準許用官抵徒刑二年,二年以外的刑期服勞役(居作);犯瞭應判三年徒刑的罪,準許用官抵徒刑二年,餘下一年出錢贖罪。《隋開皇律》規定:官吏犯瞭私罪用官抵徒刑的,五品以上一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官抵抵徒刑一年。如果是犯公罪,用官抵徒刑的,各加一年。唐律沿襲隋律,規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二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一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二年。犯瞭應判流刑的罪,也可以以官抵罪,三種流刑(指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都比照徒刑四年計算。如果一身兼有勛官同職事官、散官的,先用職事官、散官抵罪,後用勛官抵罪。如果一身兼有二個以上的職事官、散官、先用高的官品抵罪。但如果是以本官兼守(或行)他官,應以本官官品抵罪,同時解除現任職務。如果罪輕官品高,官品所抵罪多於實際所犯罪,可以留官收贖,即保留原官品,用錢贖罪。罪重官品低,用官抵罪後尚有餘罪,則用錢贖餘罪。如果抵罪後還有餘罪以及更犯新罪的,還可以用歷任的官品抵罪,但以不因官當降等影響所及的官品為限。依官當抵罪,一年後仍可敘用,但要降原官品一等。官當制度是保護封建官吏的。官吏犯罪,很容易利用它來逃避懲罰。這同封建專制主義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加強對官吏的控制是有矛盾的,因此元、明、清律沒有規定官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