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

  西漢唯心主義哲學傢。河北廣川(今河北棗強縣廣川鎮)人。少治《春秋》。漢景帝時曾任博士,武帝即位後,以賢良對策得到賞識,曾任諸侯王相。一生大部分時間“以修學著書為事”,著有《春秋繁露》、《春秋決獄》等。他適應當時封建統治者者的需要,建立瞭一套與封建中央集權制相適應的封建神學唯心主義的思想體系,主張“《春秋》大一統”,要求以經過改造的儒傢學說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他的法律思想是其整個思想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①主張以“三綱”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 為瞭維護和加強封建統治,董仲舒提出瞭“王道之三綱可求於天”的說教。所謂“三綱”即《禮緯·含文嘉》所說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他認為“三綱”是按“天意”制定的,任何人都得遵守。他說:“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他以天尊地卑、陽尊陰卑論證君臣、父子、夫婦的主從關系。在“三綱”中,他特別強調君權,宣稱君主是作為最高主宰的“天”的兒子,是“承天意”來管理社會和教化臣民的。因此,臣民必須尊君。“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體也。心之所好,體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從之”。另一方面,為瞭防止君主個人恣意橫行,他又聲稱“失道”之君必將受到“天”的譴責。此外,他還把“仁、義、禮、智、信”五種封建道德倫理規范,與五行相比附,認為“仁誼禮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脩飭也;五者脩飭,故受天之祐,而享鬼神之靈,德施於方外,延及群生也”。從此以後,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的“三綱”,便成瞭封建立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②宣傳德主刑輔 德主刑輔是董仲舒作為一種治國方針提出來的。他認為治理國傢應當以儒傢倡導的道德教化為主,以刑罰為輔,否則就有滅國的危險。他說,秦國就是由於拋棄道德教化,“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專用刑罰,從而造成“群盜並起”、“奸宄不息”的局面,最後亡瞭國。他運用神學唯心主義哲學,力圖證明“德主刑輔”說是符合“天意”的,認為“天”是宇宙間萬物的最高主宰,是有意志的。“天”用陰陽、五行以及四時的變化,來表示它的意志。他認為,在陰陽之中,陽為主,陰為輔;陽表示德,陰表示刑。“天”使“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君主治理國傢就應順從“天意”,要“任德教而不任刑”。但是董仲舒又說,“任德不任刑”,不等於完全不要刑。因為按照“天”的安排,“陽不得陰之助,亦不能獨成歲”;因此,德不得刑之助,也就不成其為政。所以說:“刑者德之輔”。刑罰作為輔助手段,主要是用來節制人欲,立君主之威,尤其是對於反抗封建統治的行為必須使用刑罰進行鎮壓。他曾說:“不順如叛,則命司徒誅其率正(首領)”;“可生、可殺,而不可使為亂”。

  董仲舒說,五行是“天”的五種行為。木、火、土、金、水五行之中,“木主生而金主殺,火主暑而水主寒”,“土居中央為之天潤,土者天之股肱也。其德茂美不可名以一時之事,故五行而四時者土兼之也。金、木、水、火雖各職,不因土,方不立”。“天”既然如此重視體現著德性的“土”,並把它安在中央的位置,君主治國亦應“法天”,以德為主。

  董仲舒還說:“春之為言猶偆偆也,秋之為言猶湫湫也,偆偆者喜樂之貌也,湫湫者憂悲之狀也。是故春喜、夏樂、秋憂、冬悲,悲死而樂生,以夏養春,以冬喪秋。”從四時的次序,可以看出“天”主張“先愛而後嚴”、“大德而小刑”。人君治理國傢應該“近天之所近,遠天之所遠;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實行德主刑輔的政策。

  ③認為犯罪源於人性 董仲舒以唯心主義的觀點,從人性上解釋犯罪的根源問題。他說:“天兩有陰陽之施,身亦兩有貪、仁之性”。人性中由於包含有“善質”、“善端”,經過教化即可達到“善”的標準。同時,人也具有“貪”性和好“利”的“惡質”,即促使人犯罪的根源。他說,民“固其所嘝”,“皆趨利而不趨義”,因此常常“去理而走邪,以賊其身而禍身傢”。但董仲舒並不完全否定求“利”,他說,“利者體之養也”,“體不得利不能安”,一定程度的“利”,對人是必需的。如果妨礙人民獲得“安體”之利,也要引起人民犯罪。為此,董仲舒反對封建官吏和豪門貴族對人民過度的壓榨和剝削。他說,富貴之傢無限制地剝削人民,逼得人民無法生活,將使“民不樂生”,“民不樂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罰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勝者也”。又說:如果“好用憯酷之吏,賦躝亡度,竭民財力,百姓散亡,不得從耕織之業”,必然引起“群盜並起”。

  ④提倡“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亦名“春秋折獄”或“經義折獄”,即以儒傢的經典、特別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依據。董仲舒是最初提倡“春秋決獄”的儒者之一,所著《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早已失傳,僅有數例散見於各書中。據所見到的決獄案例和董仲舒的其他著作,“春秋決獄”的含意主要是,以《春秋》經義為依據,斷定是否犯罪。凡符合《春秋》精神的行為,即使違法,也不認為是犯罪;凡不符合或違背《春秋》精神的行為,即使不違法,或原無法律規定,也可定為犯罪;或者按法律規定本應處輕刑的,由於違背《春秋》精神,可處重刑。董仲舒特別強調要以《春秋》經義為標準,考察犯罪動機,即所謂“原心論罪”。他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對動機違背《春秋》精神,即使犯罪未遂也應論罪;尤其對首犯要處重刑;如果出於衛護《春秋》的動機,即使行為違法,構成犯罪,也可從輕論處。“春秋決獄”,是要求以儒傢思想作為進行封建審判活動的指導,實際上使儒傢經典法律化瞭。經董仲舒等人提倡後,“春秋決獄”在漢代極為風行,並對漢以後歷代的封建審判活動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