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國際私法規則,亦稱適用規則和衝突規範,指由內國法或條約規定的,在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有關國傢的法律互相抵觸時,哪一類問題應當適用哪一種法律的規則。

  抵觸規則的結構 由兩個必要成分、即連結的物件(見定性)和連結根據組成。例如,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32條第1項關於“個人的身份能力, 適用其本國法”的規定,是一個抵觸規則,其中個人的身份能力是連結的物件,而國籍是連結的的根據。加蓬立法者通過國籍把當事人本國法同個人的身份能力問題連結起來,而規定個人的身份能力問題適用其本國法。又如,同法典第44條關於“有體動產適用其所在地法”的規定,把有體動產的所在地(連結的根據)同有體動產(連結的對象)連結起來,使有體動產適用該動產的所在地法。按照抵觸規則應當適用的法律,稱為準據法。例如,上述兩個抵觸規則中規定應適用的當事人本國法和動產所在地法,都是準據法。

  抵觸規則的種類 主要可以分為單方的和全面的兩種。單方的抵觸規則隻規定內國法的適用范圍,全面的抵觸規則也規定在不適用內國法的場合應當適用哪個外國法。《法國民法典》第 3條的抵觸規則都是單方的。該條規定:①(法國的)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在(法國)領土內的一切人;②(在法國領土內的)不動產即使為外國人所占有,適用法國法;③(法國的)關於人的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適用於法國人,即使其居住於外國亦同。德國《民法典施行法》中抵觸規則大多數也是單方的。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傢的抵觸規則是全面的,學說也大多數贊同采用全面的抵觸規則。在采用單方抵觸規則的國傢,其法院一般以類推方法將這些抵觸規則擴展成全面抵觸規則,以便解決在不適用內國法時適用哪個外國法的問題。例如,法國法院以類推方法將《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2、3兩項轉變為下列兩個規定:不動產適用其所在地法;關於人的身份能力,適用當事人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