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穆斯林宗教、社會、傢庭和個人生活等方面的行為法規。亦稱穆斯林法或回教法。它是在《古蘭經》和聖訓的有關內容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形成於7~9世紀。在中世紀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傢中,它起著國法和指導社會生活的作用。以後,隨著各伊斯蘭國傢封建體制的瓦解和社會的變革,在多數伊斯蘭國傢,伊斯蘭教法中有關社會問題的內容,有的已適應時代的需要而變化,有的已逐漸為現代法律所代替。

  來源 《古蘭經》 除制定宗教禮儀,規定穆斯林的義務外,還對殺人抵償、戰爭、戰俘、飲食、婚姻、借貸、釋奴、財產繼承以及道德規范等都作瞭原則規定,由於《古蘭經》被認為是安拉的啟示,其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認為伊斯蘭教法的主要來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學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據。

  聖訓 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認的門弟子言行的總稱,是對《古蘭經》有關律例的原則規定的解釋和補充。因此,絕大多數教派都將公認的聖訓作為僅次於《古蘭經》的立法依據之一。

  類比 隨著伊斯蘭教的廣泛傳播和阿拉伯帝國疆域的迅速擴大,經、訓明文規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決穆斯林社會政治、經濟、宗教等方面出現的新問題,於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學者和司法者)對所遇到的新問題,首先根據經、訓中的原則進行處理,在找不到合適的經、訓依據時,便把所遇到的問題同經、訓中與其相類似的條文或案例加以比較,進行邏輯推論,制定新的法律,稱為“類比”。

  公議 又譯“僉議”,原指伊斯蘭社會全體一致同意的意見。早期的公議一般是指哈裡發處理案件、解決重大問題時,通過集體協商所作出的決議,後來發展為將教法學傢根據經、訓精神創制律例時的一致意見,也稱為公議。各教派對公議的含義和參與公議人的資格雖有各種不同見解,但多數派別認為公議也是制訂法律的一項依據。什葉派中的十二伊瑪目派、伊斯瑪儀派等認為先知之後,伊瑪目的裁決高於一切,不承認其他人的公議。認為在最後一位伊瑪目隱遁後,教法學傢則可依據經、訓和伊瑪目的言論解釋和創制新的律例。

  主要內容 宗教義務 對穆斯林必須遵守的凈儀、禮拜、齋戒、天課、朝覲和聖戰等宗教義務的具體規定(見《古蘭經》和五功)。

  民法 對穆斯林在社會和個人生活方面所作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土地占有。伊斯蘭教認為土地是安拉的財產,隻有先知及哈裡發才有權支配。中世紀哈裡發國傢曾根據教法原則把土地分為三種:一為全稅地,基本上歸國傢所有,出租給耕種者,課以相應的稅收,國傢可以隨時收回;二為私人所有的土地,可自由買賣、轉讓,但須向國傢納稅;三為義地,即清真寺所有的土地,收入歸寺院,不納稅,但不得轉讓,抵押或變賣。

  ②財產繼承。規定死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長輩、同輩和晚輩直系親屬以及盟友均可繼承,每個繼承人可依法得到一定的份額,其份額因繼承人的多寡和關系的親疏遠近按比例分配,但女子應得的份額為男子的一半。死者還可以立遺囑將其財產自由分配或捐贈給清真寺或其他公益事業。但在有繼承人的情況下,隻可處理其財產的三分之一。遺產的分配,須在交付死者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他的債務之後執行。此外,還規定非穆斯林不得繼承穆斯林的財產。

  ③商事交往。鼓勵商業貿易,並制定商事交往和締結契約的原則。買賣契約是標準的契約形式。教法十分強調履行諾言,把守約看成重要的道德行為。提倡經商應守信遵約,不得欺騙和摻假。禁止商業上的冒險行為和賭博等。在債法方面嚴禁放債取利和變相的放債取利,如某種物類的物物交換,以數量不等或一方延期交付從中取得利息等。

  ④債務。規定債務人必須還債,穆斯林在借債時必須立據或有抵押。債務人如遇意外不能還清債務時,應囑托別人代還。在強調債務人必須還債的前提下,教法還提倡債權人在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時,可酌情減免。教法嚴禁高利貸。

  ⑤婚姻。規定處女不得自訂婚姻,必須由監護人代訂,但須本人同意,並規定男方必須送交聘儀。鼓勵實行一夫一妻,但在中世紀允許多妻而不得超過四人,並要求對其公平對待;禁止與血親、乳親和異教徒通婚。教法認為離婚是調節婚姻關系和阻止夫妻間經常發生沖突的一種手段,但配偶雙方並非享有平等的離婚權,離婚權操在丈夫手中。休妻隻限於三次,第三次即為最後休棄,不得復婚;妻子隻能在丈夫不予贍養的情況下才可提出離婚要求。

  ⑥釋放奴隸。鼓勵釋放奴隸,提倡改善奴隸的待遇,禁止將穆斯林當奴隸出賣。教法據此規定瞭對待和釋放奴隸的具體辦法,但未主張取締蓄奴制。

  此外,對發誓、作證、禁食、喪葬甚至探訪禮節、閨中禮儀等日常生活中的有關問題,均有詳細規定。

  刑法 懲罰穆斯林犯罪行為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殺人罪。規定殺人者抵命,同時保留傳統的血金制,允許向被害者傢屬償付血金,以免死罪。

  ②傷害罪。無故傷害他人應作相應抵償,以目抵目、以鼻抵鼻、以耳抵耳、以齒抵齒,或者償付受害者一定數量的血金。

  ③偷盜、搶劫罪。在非饑荒年景,偷盜達到一定數額時,斷右手,再犯斷左足;搶劫犯應同時斷其右手和左足;搶劫殺人者處以極刑。

  ④奸淫罪及誣告奸淫罪。對未婚而犯奸淫罪者,雙方各罰當眾責打100鞭,奴隸減半。對已婚通奸者處以亂石擊死。確定奸淫罪必須有四人以上作證。對誣告婦女不貞者,責打80鞭。

  ⑤背教、叛亂、瀆神罪。處以死刑。

  ⑥飲酒、吸毒罪。責打80鞭。

  由於教法沒有完整的訴訟程序和統一的量刑標準,在斷案時,各地執法官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力。

  對伊斯蘭國傢的影響 近代西方殖民勢力的入侵,使各伊斯蘭國傢淪為殖民地或附屬國,而這些國傢的傳統文化,包括實行瞭千餘年的伊斯蘭教法也受到西方文明的沖擊,因而,程度不同地出現瞭教法和西方法律並存的狀況。有的改革者搬、套西方法律條文改革傳統的教法,但這些改革僅僅限於國傢政治和經濟生活,而穆斯林在宗教、傢庭、婚姻等方面仍沿用伊斯蘭教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各伊斯蘭國傢相繼獨立,擺脫瞭殖民統治的人民有的要求恢復、起用伊斯蘭教法,建立伊斯蘭國傢;有的全面推行伊斯蘭化,加強教法對國傢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影響,甚至把教法奉為國法。

  當前,教法對各伊斯蘭國傢的影響出現三種情況:①少數國傢基本沿用伊斯蘭教法,使教法成為國傢法律;②擺脫瞭殖民統治和封建君主制的國傢,全面恢復伊斯蘭教法,教法原理已成為國傢法制的指導思想,它們設有專門的立法機構,在國傢上層建築領域中重新頒佈和執行伊斯蘭教法,以抵制西方國傢的影響;③多數國傢在政治、經濟領域限制實行伊斯蘭教法,教法僅在穆斯林宗教生活方面發生作用。他們在理論上承認伊斯蘭教法的重要意義,而在執行過程中又將其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另外,在各國少數民族穆斯林社會中,穆斯林個人在宗教生活上實行伊斯蘭教法,而在社會生活中則遵守國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