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法學傢,社會學法學派在歐洲的首創人之一。出生於律師傢庭。曾在維也納大學學法律。1899年起在切爾諾夫策大學任羅馬法教授。主要著作有《法的自由發現和自由法學》(1903)、《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原理》(1913)、《法學邏輯》(1918)等。埃利希宣稱他的學說的中心思想是:法的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學或判決,而在社會本身。他認為法比國傢出現得更早,國傢制定和執行的法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現代,國傢對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lliving law)。這種法不同於國傢執行的法,而是社會組織的內在秩序。盡管這種法在法律命令中沒有地位,但它卻支配著社會生活本身。人們生活在無數復雜的法律關系中,但除少數人外,都自願履行這些關系所賦予的義務。如履行父親或丈夫的義務,尊重他人財產,清償債務,等等,其動機並不是出於害怕國傢的強制。為瞭研究“活的法”,他認為要註意各種法律文件,並觀察社會生活、商業習慣和組織,等等,不論它們是否為國傢的法律所承認。早在20世紀初,他就提倡“法的自由發現”、“自由的判決方法”,即主張法官在法律規定含糊不明等情況下,應就案件事實根據正義感加以判決,並與德國的H.坎托羅維奇等人一起,在歐洲創立自由法學派。有的西方法學著作認為,埃利希在20世紀初就明確提出法與社會生活的密切關系,對社會學法學的傳播有相當大的影響;又認為他的學說有失偏激,特別是他所講的“活的法”的觀點,抹煞瞭法律規范與非法律的社會規范的界限,縮小瞭國傢在法的制定和執行中的作用,也抹煞瞭習慣與習慣法、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