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英國哲學傢J.S.密爾所提出的歸納方法。他在《邏輯體系》第3卷“論歸納”第8章“論實驗研究四法”中,表述瞭5條規則:①如果所研究的物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例隻有一個情況是共同的,那麼這個唯一的使所有事例有一致之處的情況,就是給定現象的原因或結果。②如果所研究的現象出現於其中的一個事例和它不出現於其中的事例隻有一個情況並非共同而這個情況隻出現於前者中,此外的每個情況是共同的,那麼這個唯一的使兩個事例有差異的情況,就是該現象的結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個必必要部分。③如果現象出現於其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例隻有一個情況是共同的,而現象不出現於其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例除沒有那個情況外並無任何共同之處,那麼這個唯一的使兩組事例有差異的情況,就是該現象的結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個必要部分。④從任何現象減去那種由於以前的歸納而得知為某些先行條件的結果的部分,於是,現象的剩餘部分就是其餘先行條件的結果。⑤凡是每當另一現象以某種特殊方式發生變化時,以任一方式發生變化的現象,就是另一現象的一個原因或一個結果,或者是由於某種因果事實而與之有聯系。這5條規則所概括的方法依次被稱為契合法或求同法、差異法或求異法、契合差異並用法或求同求異並用法、剩餘法及共變法。密爾說前二者是基本的並且都是“消去”方法。契合法的基礎是凡可被消去者均與現象無合乎任何規律的聯系,差異法的基礎是凡不可被消去者均與現象有合乎某一規律的聯系。差異法特別是一種人工實驗方法,而契合法則特別是在不可能實驗時所使用的方法。契合差異並用法亦稱間接差異法,同時也是對普通契合法的某種增進。密爾盡管表述瞭5條規則,但他始終隻提“四法”,而把契合差異並用法置於其外。因為他盡管在提到剩餘法時說它是差異法諸形式之一,但卻把它和共變法並列為契合法和差異法之外的兩個方法。不過,“五法”和“四法”所指的內容是相同的。

  密爾求因果五法是對F.培根提出的“三表法”的發展,也是對歸納方法的強化。培根在《新工具論》第2 卷第11~13節所敘述的“本質或具有表”、“差異表”、“程度表”,依次與密爾的契合法、差異法、共變法相應,第18節所敘述的“排除法一例”則與剩餘法相應。但是,培根“三表”的作用在於提供事例,其“真正的歸納”的基礎在排除過程中,直到得出肯定結論時才完成,而密爾的各個方法則被認為都是可以獨立得出結論的。

  密爾認為,歸納是“經驗的概括”,是一種由已知到未知的推論過程,人們借以得出結論說,對於一類的某些個體為真者對於全類亦真,或某些時間為真者在相似情況下隨時為真,凡不包含推論作用,而且結論范圍不超過前提者不應稱為歸納。在他看來,人們一開始不得不用簡單枚舉法,而且在沒有較銳利的探索手段的情況下往往必須依靠它,但它畢竟是粗疏的;為瞭精確地研究自然,人們需要有一種較可靠而有力的工具。他斷言,與演繹法(見演繹邏輯)有區別的、經驗的、後天的、直接歸納的實驗研究,隻有他所說的四種可能方法。除此之外,至少他不知道或不能設想還有任何其他方法。經驗的概括有確實的和僅僅或然的之分,但是這種命題本身總具有“所有A是B”的形式。至於承認並非全稱的“多數A是B”式的命題,雖非常重要,但不是普遍真理而是普遍真理的近似概括。密爾的歸納方法的結論應當是確實而普遍的,他認為歸納邏輯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有確實而普遍的歸納。

  密爾在闡述求因果法時提出的“自然界的進程是齊一的”這一命題,被認為是歸納法的根本原理或總的公理。該命題是說,在自然界中,凡發生一次的事,在相似的情形下不僅再發生而且會一直發生。因為,自然現象彼此間有同時關系和相繼關系,每一現象以齊一方式和某些與之共存的現象,與某些先行的或繼起的現象發生關系。關於現象先後相繼次序的真理乃是與現象有關的最重要的真理,因此,必須努力探求某種關於相繼的規律,而這就是因果律,即每一個具有開端的事實有一個原因。這是普遍真理。一切歸納方法的有效性依賴於一個假定:每一事件必有某種原因、某種先行條件,事件由於其存在而無條件地、不可改變地隨之發生。密爾還一再強調,自然齊一性原理、普遍因果律本身也是歸納法的例證,而且一般說來並不是人們最早得出的和明顯的歸納結論。

  密爾比較詳細討論的自然齊一性、因果律等問題,直接涉及哲學觀點的不同,因而一直有爭論。他的求因果方法的提出,促進瞭對歸納法的深入探索,但這些方法本身是不是歸納的,也有爭論。19世紀末以來,概率論在歸納法研究中日益占重要地位,而對於密爾的“確實而普遍”的歸納方法的研究,除有人側重在“消去方法”方面研究外,無明顯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