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常給個人或他人帶來苦惱甚至傷害的心理和行為的異常。大部分患者因癥狀持續、發作頻繁,或程度嚴重、自感苦惱而就診。小部分病情較重,但卻不感苦惱,亦不自視有病,多是親友出於關懷或感到威脅而將其送診。

  作為臨床概念,精神障礙一詞含義廣泛,界限模糊。較輕者如人格障礙及神經癥同正常心理通常隻有量的差別,而某些不符合現行社會規範的行為如同性戀、反抗社會規範的人格障礙以及藥物依賴是否應視為精神障礙,一直存在爭議。但但由司法角度來看,精神障礙的定義關系到病人強迫收檢問題以及判定涉法當事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非常重要。在一般司法條文中,精神障礙的定義較嚴格,一般隻重視那些思維或情感有嚴重障礙而對其行為性質、意義及其後果失去認識和判斷能力,對行為表現失去控制能力的情況。

  精神障礙不同於一般內科疾病,診斷主要依靠癥候群及病程的識別。幾類最常見的精神障礙並無器質性病理基礎,也未找到特異性病因。所謂器質性精神障礙雖有器質基礎,但它實為相應器質性疾病的癥狀的一部分,並非獨立實體。因而習用障礙一詞來概括。

  精神障礙可自幼年便持續存在,如精神發育遲滯;也可自青春期表現明顯且持續存在,如人格障礙。但大多數障礙卻是發生在原來心理表現正常的人群中,誘因可明顯或不明顯,但都有明確的發病階段。這後者又稱精神病患,以別於前者。

  一般精神障礙雖無明確器質性病理基礎,但卻可用病理心理特征來解釋。精神癥狀實為各種心理過程發生障礙的外在表現。所以精神障礙的內容包括:心理過程障礙,如感知覺障礙,屬於癥狀水平;典型綜合征,如焦慮狀態及精神分裂癥;以及某些嚴格講來不屬於上屬二者,但卻因存在某種聯系而習慣合並在此討論的臨床情況,如依賴行為等。

  病因 可概括為:①器質性因素,包括後天的各種軀體病和先天的腦發育障礙,此時,精神障礙是軀體病的一部分;②社會心理因素,如神經癥和反應性精神病;③病因尚未查明,如精神分裂癥和情感性精神病。但後天的環境因素如傢庭失和,不合理的教養及生活中的惡劣處境,對於許多類別的人格障礙者具有形成的作用。

  精神病理現象 精神活動異常是各類精神障礙重要標志之一。精神障礙累及個體的基本心理過程,表現出繁多的精神病理現象。精神障礙時常表現在認知、情感和意志活動等幾個環節之中,有時也會涉及到註意、記憶和智能。識別和掌握精神病理特征目前仍然是研討各類精神障礙的診治規律的重要方法。精神癥狀也可按精神活動的過程來分類。

  認識過程的障礙 又可分為:①感覺障礙。如感覺過敏、感覺減退、感覺倒錯、內感性不適等。②知覺障礙。如幻覺(客觀現實中不存在刺激物時產生的各有關感官的知覺映象,主要見於重精神病)、錯覺(歪曲的知覺)。③思維障礙。思維活動數量和速度方面的障礙,如思維遲緩、思維松散、思維破裂、思維雲集、思維不連貫等。思維邏輯障礙如獨特性聯想、象征性思維、自創新語、邏輯倒錯性思維、病理性詭辯癥等。思想內容異常,如妄想,即產生錯誤的而不能經現實糾正的牢固信念。④註意障礙。如註意增強(註意可指向外在事物或自己的某些生理狀態)、註意減弱、註意緩慢、註意渙散、註意狹窄、註意固定、註意轉移等。⑤記憶障礙。如記憶增強、記憶減退、遺忘癥、錯構癥、虛構癥、似曾相識癥、舊事如新癥等。⑥智能障礙。智能全面減退稱為癡呆。⑦自知力障礙。自知力指對本身精神病態的認識能力,精神病患者一般有自知力缺陷。⑧定向障礙。如時間定向障礙、空間定向障礙。

  情感過程障礙 如情感淡漠、情感遲鈍、情感高漲、抑鬱、情感爆發、情感倒錯、矛盾情感等等。

  意志過程障礙 如意志減退、意志喪失、意志增強等。

  運動和行為障礙,包括精神運動性興奮(如躁狂性興奮、緊張性興奮)和精神運動性抑制如木僵、蠟樣屈曲、緘默癥、違拗癥、刻板動作、刻板言語、作態等。也可見各種本能行為的障礙,如飲食障礙、睡眠障礙、性本能障礙等。

  意識障礙 包括譫妄狀態、昏睡狀態、意識模糊(如朦朧狀態、夢樣狀態、酪酊狀態)、漫遊性自動癥和自我意識障礙(如雙重人格、人格分離、人格解體、被泄露感)。

  分類 有不同意見。但都同意按照病因分類原則。對病因尚未查明的,即按癥狀群分類。例如《中華醫學會精神障礙分類──1984》,《國際疾病分類第9版(ICD-9) 》中的精神障礙分類,美國《精神障礙診斷統計手冊-Ⅲ》(DSM-3)中的精神障礙分類等。

  診斷 主要靠與病人接近的人的病歷報告和臨床觀察、檢查和分析。直到目前,對精神障礙本身還沒有客觀的診斷手段。現有的實驗室方法隻是為瞭排除器質性疾病或查明可能引起某些精神障礙癥狀群的軀體病,最終確定精神障礙性質還是靠臨床精神狀況檢查和分析。1960年代以來出現瞭許多心理測量方法和量表,但實踐證明,這些僅可作為臨床觀察、診斷的輔助手段,不能僅靠量表來確定診斷。

  治療 對軀體病引起的精神障礙主要治療軀體病,若精神障礙不致影響軀體病的治療,則可不必專門治療或僅作相應的對癥處理。對其他精神病,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藥物療法、休克療法等。①藥物治療。20世紀50年代以來,許多精神疾病的治療已經進入化學治療的年代。所用藥物包括抗焦慮藥、抗精神病藥、抗抑鬱藥、抗躁狂藥等。②休克療法,如電休克。③心理治療。在若幹精神障礙的治療中從來都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主要用於神經癥、心身疾病和人格障礙等。④工療。或稱職業療法。即每日給病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或工藝性操作作業,以輔助或促進病情緩解。急性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好轉時期應參加工藝品制作、縫紉、書法或繪畫等活動,以提高生活興趣和信心。對慢性病人則宜安排工業工療,即參加一些帶有流水作業性質的集體勞動作業。這樣的工療才接近現實生活,有助於他們的精神康復。工療的另一個重要目的是有助於患者勞動就業或職業康復。其中包括著管理傢務和教育子女。對神經癥,也可合理選用鎮靜藥物,但最主要的是心理療法。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在神經癥的治療、精神病恢復期病人的保健和其他心理疾病的預防中越來越顯示其重要作用。

  1930年代出現前額葉切斷術,以治療頑固的焦慮緊張、強迫觀念、妄想狀態等,即精神外科。現又有前額葉超聲治療、立體定向手術等,目前正在探索確切的療效。

  

參考書目

 H.I.Kaplan et al.(eds),Comprehensive Textbook of Psychiatry,4th ed.,William & Wilkins,Baltimore,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