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無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學的問題。

  安樂死的歷史 安樂死的理論和實踐都有很長久的歷史。斯巴達人為瞭保持健康與活力,處死生來就存在病態的兒童。亞裡斯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這種做法。在《理想國》一書中,柏拉圖贊成把自殺作為解除無法治療的痛苦的一種辦法。畢達哥拉斯等許多哲人、學者、政治傢都認為在道德上對老人與虛弱者,實施自願的安樂死是是合理的。其他社會也有些安樂死的報道。人類社會生產水平低下,生活資料不足以養活所有的社會成員時,這種安樂死的習俗減少瞭無力生產自己必需的生活資料的成員,減輕瞭社會的負擔,在當時可能是適宜的。人類社會進入生產力水平比較高的階段後,這種安樂死便不普遍瞭。對人類思想文化有巨大影響的宗教,都認為人的生命是天神賜予的,死亡也由天神來決定,隻有君主有權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臨終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懲罰;於是視自殺與安樂死是篡奪瞭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權力。16世紀後人本主義的興起,從天賦人權的基本思想出發,並不提倡安樂死。但是也有學者從社會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發,考慮和提出安樂死的主張。如F.培根在《新亞特蘭提斯》一書中,主張實行自願的安樂死。D.休謨和I.康德也都支持安樂死。但總的來說,關於安樂死的討論,相對沉寂瞭一段時間。

  安樂死的再次提出,並大肆宣傳和廣泛推行,發生在1930年代的納粹德國。實際上,納粹分子是在安樂死的借口下,實行種族滅絕政策;納粹罪行的揭發使人們在討論安樂死和優生學問題時不能不有所忌諱。

  後來,安樂死問題又引起廣泛的興趣,這主要來自醫學本身。科學技術的進步激化瞭醫學倫理學基本原則中包含的一對固有矛盾。作為醫學倫理學基礎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醫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長病人的生命。以前隻要一個人無法進食,生命就難以維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殘疾人很難終其天年。現在人體的許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維持;同時,由於一些治療措施的進步,許多不治之癥的結局可以變得相當拖沓。這樣一來,病人臨終前的痛苦也延長瞭,這種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來前解除。不少疾病終末期的病人,由於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醫生結束他的生命,當他們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時,他們有時就殺死自己。但由於不諳生理解剖,在結束自己的生命時,他們往往不得不忍受多餘的痛苦。於是,有關安樂死的案例和討論不斷出現。

  安樂死的分類 一般分為兩大類:①積極的(主動的)安樂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如當病人無法忍受疾病終末期的折磨時。②消極的(被動的)安樂死。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樂死的討論中,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①垂危病人的安樂死。這裡,安樂死隻不過使死亡時間稍稍提前一些。②非垂危病人的安樂死。若不進行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時間,並且不一定自覺痛苦,但他的生活質量是低下的,對社會傢庭是一個負擔。例如畸型或發育不全的嬰幼兒或患不治之癥但尚未處於垂危階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無論從倫理學還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消極的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積極的安樂死則接近故意殺人。

  有關安樂死的論爭 從醫學和法律的角度,對安樂死的論爭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① 消極的安樂死。許多醫生認為,對於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還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來延長其生命為佳,隻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較舒適和安逸就行。自願安樂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據,授權醫生,按其意願在他們臨終時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長其生命。這種生前的意願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國與各地區並不一致。如美國1977年的“死亡權力法案”,要求醫生尊重病人的願望,已在許多州獲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術的產物,停止給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並不意味著殺害性命,而隻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這種沒有意識,任人擺佈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損病人的尊嚴,還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所以有人認為,植物人問題不屬安樂死,而屬死亡的尊嚴問題。但由於感情和醫學倫理學傳統的影響,還是會出現處理上的困難。

  有人認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病人已失去意識,而且根據現在的醫學知識和技術已不可能恢復;c.病人在清醒時曾表示同意不使用醫學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則由病人的直系親屬表示同意;d.放棄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療由醫生來執行。但有些法學傢反對這種意見,認為能否恢復意識很難預料,而醫學的生命支持治療的涵義又不太明確,而且直系親屬的同意並不總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瞭解實情時的願望。而且這種做法存在著把安樂死濫用於殘疾人及老人的危險。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人的生命隻有一次,在生與死之間進行抉擇,傳統觀念總是傾向於生而憎惡死。即使在理論上沒有理由不接受安樂死,遇到具體情況還是寧可對個案進行具體的論證。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過去難以存活的不正常嬰幼兒可靠先進技術存活下來,當然,其生活的質量是低下的,他們還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一般說,如果發現出生不久的嬰兒有嚴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現代醫學確實無法補救,且這個缺陷將嚴重影響嬰兒目前或今後的生活質量,在此情況下,而且隻有在這種情況下,其法定監護人不願維持其生命時,醫生可以接受監護人的意見停止其生命的維持措施,也即對於這種安樂死醫生隻能執行,給予咨詢,而無權自作決定。

  ② 積極的安樂死。爭論更加劇烈,因為這種安樂死,從法律上看具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後果,形式上與謀殺的界線難以劃清楚。據收集到的資料,世界各國,除個別國傢對積極的安樂死持容忍的態度、免予追究法律責任外,一般都把它視為一種特殊的殺人罪,如美國、日本、蘇聯、瑞士、挪威、波蘭、西德等。

  有一種值得註意的意見:可以不把這個難題當作醫學倫理學問題,而作為當代社會生活提出的一個實際問題(即自殺的正當性問題)來對待。

  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級法院判決一個著名安樂死案件中,認為正當的安樂死必需符合以下6個條件:a.病人患有現代醫學的知識技術無法治療的疾病,並有即將死亡的證據;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時確實存在實施安樂死的要求;e.處死的方式必需是倫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醫生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找到醫生時才由適當的人來執行。這一判例已成為該國判斷安樂死是否合理的標準。盡管有瞭從實際案例中總結出來的相當具體的條例,在執行中還是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如診斷的不確切性(如是否為不治之癥,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進行安樂死的真誠性(是一時性的沖動或病態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時是親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環境和護理的條件對病人的影響等。

  在關於安樂死立法問題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同意醫生答應垂危病人安樂死的請求,那會樹立一個殺害病人的先例,從而造成社會危機;於是醫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診斷錯誤(如誤診為晚期癌癥)則積極的安樂死造成的後果是無法挽回的。其次,在醫生的角色中增加瞭殺手的內容,就違背瞭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傷害病人這一基本要求。如果醫生不僅治病,還殺人,這會嚴重影響醫生的傳統形象,而這種形象對於病人心理是有積極的、重要的作用。還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問題,如果問一個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願意繼續受折磨還是無痛苦地“睡過去”,病人鑒於他給別人(傢屬及醫務人員)帶來的負擔,也可能回答:“殺死我吧。”綜上所說,對醫生來說,安樂死不應當成為一種解決病人痛苦的正常辦法,在安樂死方面醫生不應當起主動提倡作用,而隻能扮演配合和被動的角色。否則就會削弱醫生救死扶傷的鬥志。

  安樂死合法化的運動 1935年在英國成立第一個自願安樂死合法化委員會,3年後,在美國也成立瞭同樣的委員會。1976年後法國、丹麥、挪威、瑞典、比利時、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國和西班牙也都出現瞭自願實行安樂死協會。這些民間組織的宗旨在於使安樂死合法化。英、美的安樂死協會還曾起草過能妥善防止發生謀殺、欺騙、操之過急的提案。他們的提案均被國傢和地方立法機構一一否決。1987年荷蘭通過一些有嚴格限制的法律條文允許醫生為患有絕癥的病人實行安樂死。

  盡管安樂死至今還沒有在多數國傢合法化,但人們對給予病情危重而又無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權力和自由以擺脫殘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來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態度,認為這是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雖然西方許多國傢都把安樂死看成犯罪行為,但支持實行安樂死的人數在不斷增加。估計有十萬人已立下遺囑,告訴醫生:一旦他們患瞭不治之癥,生命行將結束時,不要再用人工延長生命的措施進行搶救。如日本的安樂死協會建立於1976年。三年後已擁有兩千名會員。

  從歷史的趨勢來看,安樂死的合法化,勢在必行,隻不過是時間與實施細則問題。1983年世界醫學會的威尼斯宣言提出瞭消極安樂死的正式意見,同年美國醫學會的倫理與法學委員會對於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見都已為安樂死實施創造瞭條件。

  安樂死在中國 安樂死的問題在中國尚未正式討論,但促使安樂死問題激化的那些先進的醫療技術,在中國已大量引進並推廣。1988年7月5日,中華醫學會、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中國法學會、上海醫科大學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聯合發起召開瞭“安樂死”學術討論會。與會的各界代表一致認為,盡管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幾乎經常可以遇到,通常並不引起法律糾紛,但是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現在還不存在為安樂死立法的條件。

  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佈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大大超過此數。討論中出現的分歧意見與國外大體相同。

  

參考書目

 R.M.Veatch,Death,Dying and the Biological Resolution (revised edition),Yale University,Press,New Haven & London,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