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行使稅務訴訟案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通過審判活動,協調稅務機關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稅務法院受理的稅務訴訟大體包括三方面內容:①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專案、適用稅率、納稅期限或計算方法等有異議提起訴訟。②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處理稅務違章事項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③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並損害當事人權益提起訴訟。

  美國國行使稅務案件審判權的專門機構出現較早,於1924年設立稅務上訴局,受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稅務糾紛案件,1942年改稱法院,1969年又改稱“美國聯邦稅務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中的專門法院。1980年以前,還設有美國聯邦關稅法院。稅務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當局幹預。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決定不服,可以在繳稅前向稅務法院起訴,由該院作出裁決;如仍不服,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起訴,由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德國設有財政法院專門審理有關征稅、關稅等財政糾紛。

  中國尚無專門審理稅務訴訟的單獨稅務法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納稅人在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後,可在規定的斯限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見稅務行政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納稅人如對答復仍有異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直至作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