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國傢根據其法律所擁有和行使的徵稅權力。是國際法公認的國傢基本權利。除《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1963)對外國使、領館官員的稅收管轄權規定有限制的條款以外,主權國傢有權按照各自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選擇最適合本國權益的原則確定和行使其稅收管轄權,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及應徵稅額,外國無權幹涉。

  範圍 一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範圍,在地域上,指該國的的領土疆域;在人員上,指該國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雙重國籍人、無國籍人和法人。

  原則 國際上確定稅收管轄權通常有:①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即按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國籍、登記註冊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標準,確定其稅收管轄權。凡屬該國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該國稅收管轄權管轄,對該國負有無限納稅義務。②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即按照一國的領土疆域范圍為標準,確定其稅收管轄權。該國領土疆域內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受該國稅收管轄權管轄,對該國負有有限納稅義務。

  分類 世界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大體分為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實質上,前兩者是基於屬人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後者是基於屬地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故稅收管轄權亦可歸納為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

  概況 一國采用何種稅收管轄權,由該國根據其國傢權益、國情、政策和在國際所處的經濟地位等因素決定。一般地說,資本技術輸入較多的發展中國傢,多側重維護地域管轄權;而資本技術輸出較多的發達國傢,則多側重維護居民(公民)管轄權。大多數國傢為維護本國權益,一般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在國際上單一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國傢有文萊、法國、荷蘭、玻利維亞、多米尼加、危地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爾、巴拿馬、委內瑞拉等;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國傢有中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阿富汗、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芬蘭、瑞士、盧森堡、德國、希臘、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國、愛爾蘭、摩納哥、墨西哥、哥倫比亞、薩爾瓦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秘魯、澳大利亞、新西蘭、斐濟、巴佈亞新幾內亞等。美國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各國同時行使兩種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必然導致國際雙重征稅的擴大化。

  

參考書目

 葛惟熹主編:《國際稅收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