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傢財政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

  稅收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①稅法的制定權。②稅法內容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法實施細則權。③稅種的開徵與停征權。④減稅免稅的審批確定權。⑤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

  各國對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大體分為三種類型:①分稅制型。如美國的稅收,分別由聯邦和州的立法機構立法,並分別設立國稅局和地方稅局徵收管理中央稅和地地方稅。②中央立法集權型。如日本的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中央稅立法,由大藏省制定稅法草案,經內閣討論呈報國會審議批準後實施。地方稅由自治省制定稅法報內閣討論後,經國會審批形成中央法律,地方政府據以形成條例後實施。③中央立法、地方管理型。如法國稅收立法權在中央,稅種的確定與開征,認定納稅人以及如何分配等,均由國傢統一規定。財政部制定具體的稅收條例、法令。地方政府按國傢的稅收政策和法令執行,隻享有適度的機動權力,如確定地方稅收的稅率,對納稅人采取某些減稅免稅措施等。

  中國的稅收管理體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稅法統一,稅權集中,在中央統一領導下,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管理權,以便因地制宜地處理稅收問題。實行分級管理,把稅收管理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調動全國各方面的積極性。從總體上說,稅法的制定、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稅目稅率的調整等權力集中在中央;減稅免稅審批權分別由中央、地方掌握;征收管理等事宜,由地方因地制宜自行處理。稅收管理權限集中和下放的程度,根據不同稅種的特點和國傢在不同時期的政策要求而不盡相同。有時中央集權多一些,有時賦予地方較大的權限。如農業稅,由於各地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情況復雜,給予地方政府以較大的機動權力。而對關稅則實行較為嚴格的集中管理,機構也實行垂直領導,地方權力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