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納稅之後,將其稅收負擔通過經濟交易轉移給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負擔的過程。轉嫁的結果,隻是改變瞭稅負歸宿,國傢稅收收入並無損失。

  轉稼學說 西方經濟學者有關稅負轉嫁的學說很多。重商主義者曾就稅負轉嫁的理論提出過單一消費稅的主張。18世紀中葉法國重農學派創始人F.魁奈認為,農業是唯一的生產部門,隻有農業才能使物質財富增加,生產出“純產品”。而工商業都是不生產的,它們隻是改變變物質財富的形態和位置。對工商業課征的一切稅收,最終仍將轉嫁於“純產品”的地租上。據此,他提出瞭土地單一稅的主張,即由占有土地的地主階級負擔全部稅收。古典經濟學派也承認稅收是出自純所得,但不限於土地的“純產品”。英國的A.斯密把所得區分為地租、利潤和工資。他認為地租稅不能轉嫁,利潤稅和工資稅則常被轉嫁給地主或消費者負擔。D.李嘉圖轉嫁理論的出發點與斯密相同,但結論稍異。李嘉圖認為地租稅歸地主負擔,而利潤稅和工資稅則最終由資本傢負擔。總之,按斯密之說,稅收有時由消費者負擔,但多以地主負擔為主;按李嘉圖之說,稅收有時由地主負擔,但多以資本傢負擔為主。近代美國經濟學傢E.R.A.塞裡格曼認為,稅負是否轉嫁以及轉嫁的程度要受多種因素所制約,提出11項轉嫁原則,在此基礎上對農業土地稅、城市不動產稅、動產稅、資本稅、利潤稅、工資稅以及其他各稅進行研究分析之後,他認為轉嫁機會極少的稅收是獨占稅、純利稅、遺產稅、某些財產稅與所得稅。能夠全部轉嫁的稅收,是貨物進口稅、物產稅、營業執照稅及公司總收入稅。

  轉嫁種類 稅負轉嫁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前轉(順轉) 納稅人將其所納稅負向前轉移給他人負擔。其方法是將稅負加在商品價格之上,隨商品的銷售,最終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其中經過兩次以上轉嫁的,稱為輾轉前轉嫁。

  後轉(逆轉) 納稅人所納的稅負不能向前轉移給消費者,而向後轉嫁給銷售者。如批發商納稅之後,因商品價格下跌,不能前轉,就後轉嫁給銷售的生產廠商負擔,後轉也有輾轉後轉嫁的情況。還有稅收資本化,或稱資本還原,也屬於稅負後轉的一種形式。它是在商品出售時,買方將今後應納的稅款從所購商品的價值中預先扣除。以後之課稅,名義上雖由買方繳納,實際上是由賣方負擔。

  消轉 納稅人將稅負不前轉也不後轉,而是從商品生產與流通的增加利益中抵消。抵消後仍可保持原有的利潤水平。消轉含義不清,有人主張改稱“轉化”,並認為轉化與轉嫁不同。轉嫁是納稅人將稅負轉移給他人承擔,而轉化條件下的納稅人即負稅人。

  轉嫁的一般條件和因素 西方學者以自由競爭市場供求規律的理論為基礎,認為影響稅負轉嫁主要有以下幾種條件和因素。

  物價變動 商品課稅之後能否轉嫁有幾種情況:①價格不變,稅負無轉嫁可能。②價格提高,稅負有可能由賣方轉嫁給買方。如果提高數額小於課稅額,則稅負的一部分由賣方負擔,一部分由買方負擔;如果提高數額大於稅額,稅負則能全部轉嫁給買方,且可獲得額外利益。如價格提高導致銷售減少,賣方為維持銷路可能負擔稅負的全部,甚或減少部分利潤。以上轉嫁原則適用於自由競爭市場的商品課稅,但獨占商品的課稅情況有所不同。由於獨占商品價格不是由買賣雙方決定的競爭價格,而是由賣方單方決定的獨占價格,如果獨占者將商品價格定在保證最大利潤點的最高價格,則課稅之後很難再提高價格,使所課之稅實現轉嫁。

  供求彈性 在自由競爭市場,稅負能否轉嫁以及如何轉嫁,受制於商品需求和商品供給的相對彈性。一般說來,商品課稅往往向沒有彈性的方向轉嫁。從需求方面看,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需求彈性越大,稅負將更多地向後轉嫁給賣者;反之,商品需求彈性愈小,則愈有利於賣者向前轉嫁給買者;如果商品需求完全沒有彈性,則稅負可以全部向前轉嫁給買者。從供給方面看,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供給彈性愈大,稅負將更多的向前轉嫁給買者;反之,商品供給彈性愈小,則愈不利於賣者向前轉嫁給買者;如果商品供給完全沒有彈性,則稅負可以全部向後轉嫁給賣者。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供給彈性與需求彈性相等,課稅商品的價格的增加,隻能相當於稅額的一半,賣者可將稅負的一半轉嫁給買者,而其餘一半由自己負擔。

  成本變動 商品成本有固定成本、遞增成本與遞減成本三種形態。對成本固定的商品課稅,如果需求無彈性,則賣者可將稅負全部轉嫁給買者。對成本遞增的商品課稅,如需求一定,則賣者可將稅負的一部分轉嫁給買者,而自己負擔一部分。對成本遞減的商品課稅,如需求無彈性,則賣者可將全部稅負轉嫁給買者,而且還可獲得多於稅額的價格利益。

  課稅范圍 一般說,課稅范圍廣的,稅負轉嫁較易;課稅范圍狹窄,且課稅商品有代用品的,其稅負轉嫁較難。

  課稅方法 從價稅轉嫁較易。從量稅,價高商品稅負轉嫁較易,價低商品稅負轉嫁較難。

  此外,課稅對象、稅率、稅負輕重等對稅負轉嫁均有影響。

  中國關於稅負轉嫁的研究 理論界對社會主義稅負是否轉嫁問題基本上分為三種觀點:①認為社會主義計劃價格商品課征的稅收,納稅人不能自行加價或減價,以進行稅負的前轉和後轉,所以,不存在稅負轉嫁;②認為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隨著購買計劃價格商品,也就同時承擔瞭其中所包含的稅收,所以存在稅負轉嫁是客觀事實;③認為是否存在轉嫁,要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說在價格與價值偏離的條件下,可以一定程度地前轉或後轉。至於對浮動價格和自由議價商品課征的稅收,則一般認為有可能實現稅負轉嫁。但是,它們也要受到浮動價格的上限與下限,國營價格主渠道對自由議價的影響,以及供給與需求彈性等等多種客觀因素的制約。

  

參考書目

 E.R.A.塞裡格曼著,許炳漢譯:《租稅轉嫁與歸宿》,商務印書館,上海,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