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根據農業稅法所定標準評定的計算農業稅額的產量。又稱計稅產量。

  常年產量(1957年以前稱“常年應產量”)的評定標準是,各種田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①田地自然條件,指土質、水利、地勢、氣候、風向、陽光等;②經營條件,指當地一般農民用於田地的勞力、畜力、機械、肥料及耕作技術等;③種植習慣,指各種自然條件的田地在當地一般農民的經營條件下,每年種植的次數和種植的作物。

  常年產量一律折合成當地的主要糧食(簡稱“主糧”)以市斤(合0.5公斤)為單位計算。常年產量評定後,在一定年限內穩定(1953年時稱“固定”)不變。

  中國農業稅的常年產量,是在1949年冬至1952年冬的查田定產運動中評定的。1953年執行穩定農民負擔政策,宣佈“固定”常年產量。1958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在降低稅率的同時,調整瞭常年產量,全國平均提高14%。1960年農業遭受嚴重挫折而減產,為瞭減輕農民負擔,在降低稅率的同時也大幅度調減瞭常年產量,使之接近當時的實際產量。1977年和1978年又把常年產量調整到1958年的水平,同時降低瞭稅率,農民負擔並未增加。由於農業生產發展,1989年常年產量隻相當於實際產量的32.9%。常年產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產量,隻是計算農業稅的產量,故稱“計稅產量”(見農業稅實際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