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銀行信貸用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貸款。前者是銀行對企業固定資產的建築、安裝、添置過程中所需資金發放的中長期投資貸款,後者是銀行對企業挖潛、革新和改造原有設備所需資金發放的貸款。

  中國在1979年經濟體制改革以前,銀行雖發放過大修理基金貸款、黃金生產設備貸款、農業生產設備貸款、城鎮集體工業設備貸款等,但對國營工商企業隻能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準發放固定資產貸款,銀行的作用被限制在國民經濟資金活動的一個較小的範圍之內。從從1979年起,銀行開始對國營企業挖潛、革新、改造所需設備和期限短、規模小、見效快的基本建設項目發放中短期設備貸款。從1985年起,國務院決定把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政府投資貸款,使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和政府投資貸款數額大大增加(見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到1988年,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額達1559.2億元,占銀行資金運用總額的13.6%,占銀行貸款總額的14.8%;另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放的政府投資貸款1193.03億元,占該行資金總額的35.2%。

  銀行固定資產貸款主要發放給有還款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中技術改造貸款是發放給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少數與之有關的土建工程的國營工業、交通、商業、糧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及添置和改造必要設施需要資金的科研、文教、旅遊、衛生等企業、事業單位。

  技術改造貸款從發放到全部還清,一般為1~5年,最長不超過7年。貸款程序為: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報上級行批準,再由經辦行和申請企業簽訂合同,然後發放貸款。貸款本息用投產後實現的收入償還,不能用企業原有收入歸還。

  固定資產貸款還包括老少邊窮地區經濟貸款和地方經濟開發貸款。它們一般期限較長、數額不大,主要用於支援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或其他特殊資金需要。列入固定資產貸款的還有車船飛機購置貸款、商品房貸款、黃金專項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