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銀行、財政、稅務等部門運用貨幣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的監督。通過發揮貨幣的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貯藏手段諸職能作用,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反映、核算和調節,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

  貨幣監督的基本內容包括:①利用貨幣的價值尺度職能反映經濟生活中重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如工農業總產值、社會商品銷售額和工資總額等。②利用貨幣流通手段的職能,銜接產銷、平衡供求,發揮其社會經濟活動的“指示器”和“晴雨錶”作用,,促進生產和流通單位根據貨幣監督的結果來改進生產與流通狀況,以保證產品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③利用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全面地為財政收支、銀行信貸收支和工資支付等國民經濟的一系列活動提供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國傢可以通過稅利的繳納過程對不同的行業區別對待,有計劃地對企業生產和商品流通等進行引導與監督。財政部門則通過財政庫款的支撥有重點地扶植和發展國民經濟的基礎部門,如原材料、交通運輸和能源等部門。銀行部門通過信貸資金的貸與不貸、貸多貸少以及利率的高低等手段對國民經濟的生產、流通和服務等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調節和監督。④根據銀行儲蓄狀況的變化,貨幣可以發揮其反映和調節貨幣流通的作用,並及時地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例如,利用儲蓄利率的變化來影響銀行儲蓄餘額的增減和市場貨幣流通量的狀況。總之,貨幣監督應根據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和國傢的宏觀經濟政策來進行。同時,貨幣的諸職能手段也應綜合運用,以達到最佳的監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