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傢對國營企業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進行計畫、控制、監督、考核等項工作的總稱。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資金管理包括固定資金管理、流動資金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投資決策與計畫,建立資金使用和分管的責任制,檢查和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考核資金的利用效果。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組織資金供應,保證生產經營活動不間斷地進行;不斷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節約資金;提出合理使用資金的建議和措施,促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準的提高。
1979年以來,隨著國傢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的資金管理方針有瞭重大改變,開始實行資金有償使用的辦法。主要是: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傢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隻上交國傢財政30%,其餘留歸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並準許一部分企業留用全部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定額流動資金的來源由國傢財政撥款改由銀行貸款;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由企業稅後留利解決。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以前,企業對國傢財政撥給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要繳納資金占用費,即按國傢投入企業的資金總額和計征比率計算應交的占用費,由企業實現的利潤支付。實行資金有償使用的辦法,對於提高資金利用效果,促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貫徹經濟核算制起瞭重大作用。
資金管理的原則主要是:劃清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界限,一般不能相互流用;實行計劃管理,對各項資金的使用,既要適應國傢計劃任務的要求,又要按照企業的經營決策有效地利用資金;統一集中與分口、分級管理相結合,建立使用資金的責任制,促使企業內部各單位合理、節約地使用資金;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財務會計部門與使用資金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共同管好用好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