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為防止某些商品價格暴跌,保護生產者利益而規定的商品最低收購價格。又稱最低限價。在中國,是國傢指導價的一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改變邊遠山區和牧區收購農副土特產品的價格過低的狀況,促進邊遠山區和牧區的生產發展,保障農牧民的生活,國傢曾對這些地區的農副土特產品的收購價格採取瞭最低保護價。1957年,國傢明確規定對邊遠地區、山區、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窮困地區的糧食收購實行最低保護價。1958年,國傢又規定定對出口的農副土特產品實行最低保護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國傢將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放開,實行市場調節。但為瞭防止少數重要農產品如國傢定購以外的糧食、豬、蛋、菜等收購價格過低,在一定時期仍規定最低保護價。

  中國實行最低保護價,為的是使工農產品不合理的比價關系有所改善,縮小工農產品交換的“剪刀差”,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保障農民的利益,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