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由相互鄰近、聯繫緊密、規模大小不同的城市構成的城市群體中,居於中心位置的,或者在經濟、政治、文化、科學技術等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對周圍城市具有主導作用的城市。

  中心城市這個概念,就一個城市群中的城市與城市、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關係而言,它具有地域位置的含義,但更主要的則是指這個城市對周圍城市和農村的主導作用。這種作用形成瞭這個城市所具有的特定功能,這種功能是由這一城市及其周圍地區的長期歷史發展而自然地形成的。

  形成和發展 城市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社會大分工,遊牧部落從其餘的原始人群中分離出來,產生瞭固定的居民點──村莊。第二次社會大分工(手工業與農業的分工)產生瞭獨立於村莊之外的高一級的居民聚落,即初始狀態的城市。這些城市,一般都建設在地理條件較好,位置適中(起初是對周圍村莊而言)、便於發展生產和進行商品交換的地方,從一開始建成就是一定區域內的工商業中心──初始狀態的經濟中心。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城市也越來越多,並且城市與城市之間出現瞭不同程度的分工,從而不同規模和不同功能的城市就分別成為國傢的、或一定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或軍事中心,有的則同時兼有幾種中心的作用。(見中心城市)

  列寧曾對城市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作瞭高度概括:“城市是經濟、政治和人民的精神生活的中心,是前進的主要動力”(《列寧全集》第19卷,第264頁)。

  當代的中心城市 中國從80年代初開始,越來越多地使用“中心城市”這一概念。從本質上分析,中國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當前所使用的“中心城市”一詞,都是指具有“經濟中心”這種特定功能的城市,或者隻是針對城市在一定區域內、在組織經濟活動方面的中心作用來說的,並不包括具有政治、文化、軍事等中心作用的城市或城市的這幾項中心作用。這樣的“中心城市”,一般經濟實力較強,具有工業集中、商業繁榮、交通便利、信息靈通、科技發達、金融力量雄厚等優越條件,相對地說,總是能夠以較少的活勞動與勞動消耗創造出較多的經濟成果,進行大規模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因之它對附近的城市和周圍廣大鄉村,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方面都具有較大的影響,以致周圍的城市和鄉村的發展都會不同程度地與它保持依存關系。這樣的城市,實際上稱為“經濟中心城市”更為確切。

  在中國,通常稱為“中心城市”的有:北京、沈陽、大連、哈爾濱、天津、青島、上海、廣州、武漢、重慶、西安、蘭州等大城市。這類城市,都是在一個較大區域,有的(如上海)甚至是在全國范圍的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有些城市的經濟中心作用雖不及上述城市大,但在不同程度上也是一定區域的經濟中心,故也可稱為“中心城市”。這類中心城市包括:①省會城市和自治區首府;②人口達一百萬以上的大城市;③一些規模不同、程度不同、傳統的或新興的工商業城市和交通樞紐城市,例如齊齊哈爾、吉林、丹東、包頭、大同、長治、邯鄲、唐山、秦皇島、煙臺、徐州、連雲港、南通、無錫、常州、蚌埠、蕪湖、九江、寧波、溫州、廈門、湛江、佛山、柳州、衡陽、株洲、宜昌、沙市、襄樊、開封、洛陽、遵義、安順、個舊、渡口、宜賓、寶雞、天水、喀什等;④一些風景資源豐富、旅遊經濟發展前途廣闊的城市,例如蘇州、桂林、承德等,由於它們各自的經濟實力不同,影響范圍大小不同,也分別屬於不同等級的中心城市。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全國各地的經濟中心城市將越來越多,原來一些實力較差、影響面較小的經濟中心城市也將逐步向高一級的經濟中心城市發展。

  發揮中心城市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決定”中指出:“城市是我國經濟、政治、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現代工業和工人階級集中的地方,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起著主導作用。”針對城市經濟中長期存在的政企職責不分,領導多頭,城鄉分割,條塊分割,生產重復,流通阻塞等種種弊端,強調“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以後,要充分發揮城市的中心作用,逐步形成以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為依托的,不同規模的、開放式、網絡型的經濟區。”

  各類中心城市,都要執行政府機構在管理經濟方面的職能,以由經濟的內在聯系而形成的、包括若幹城市和鄉村在內的整個經濟區為活動場所,對全區的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等整個經濟活動,進行宏觀的規劃、指導,經常的組織、協調和具體的服務、監督。圍繞增強企業活力這個中心環節,指導和促進企業的專業化協作、改組聯合、技術改造和經營管理的現代化,指導和促進物資和商品的合理流通。同時,還要搞好城市本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強各種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進行環境的綜合整治,搞好文教、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各項服務事業,促進精神文明的建設,搞好社會治安,以保障和促進城鄉經濟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