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稅的對稱。稅款由納稅人直接負擔,不能轉嫁的稅收。是按稅負歸宿對稅收進行的分類,多為西方國傢採用。

  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代表人物F.魁奈已使用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概念。魁奈基於他的隻有農業能夠生產“純產品”的理論,認為課征於土地的稅是直接稅,其他稅則屬於間接稅。19世紀英國哲學傢J.S.密爾提出,以租稅立法時預期是否轉嫁為區分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標準。凡立法時預期納稅人直接負擔的稅為直接稅;立法時預期納稅人能將稅款轉嫁給他人負負擔的為間接稅。

  此後,西方學者又提出過多種劃分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標準。如以財政機關的規定為標準,以稅源為標準等,看法很不一致,但多數同意以稅負能否轉嫁作為劃分標準。凡是納稅人不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的為直接稅;能轉嫁的為間接稅。以收益和財產為課稅對象的稅收,如所得稅、公司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遺產稅等都歸屬於直接稅。直接稅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傢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傢的直接稅收入,均占政府財政收入的50%以上。

  直接稅不能轉嫁隻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所得稅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納稅企業還可以通過種種辦法,如壓低工資、提高商品銷售價格,把部分直接稅負轉嫁出去(見稅負轉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