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主體直接掌握、管理物質資料並對它施加實際影響的職能和作用,以及通過這種職能、作用形成的所有制主體在物質資料上的相互關係。

  性質 所有制主體指所有制關係的擔當者以及相應的經濟權利、責任、利益的承受者或領屬者。它包括不同的階級、階層、社會集團和個人或其不同的組合。在一定的所有制關係中,所有制主體對所有制客體(生產資料、流通資料、勞動產品、生活消費品等等)發揮著所有、佔有、支配和和使用的職能和作用。占有,就是這許多職能、作用、關系中的一種。

  占有和所有的區別 占有在某些場合指廣泛含義的所有,這就是,當人們把各個所有制主體當作一個統一整體,不去區分這個整體的各個部分的不同職能,或者所有制主體的幾種職能互不分離,統一歸一個主體發揮時,占有與所有可以通用。

  但是,當所有制主體的幾種職能相互分離,並取得相對獨立的存在時,占有、所有就分別專指所有制主體的某種職能,必須嚴格區別開來,不能隨便混用。這時,所有就是指“單純的所有”,即所有制主體把客體當作自己的專有物,排斥別人不顧他的經濟利益或意志隨意侵奪的職能和作用,它僅僅表示物質資料的歸屬關系,即財產關系。馬克思說:“財產最初無非意味著這樣一種關系,人把他的生產的自然條件看作是屬於他的、看作是自己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1頁)。“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隻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同前,第25卷,第695頁)。這種職能和關系得到社會或法律的承認,使它的擔當者成為物質資料的合法主人。占有則指主體掌握、管理物質資料並對它施加實際影響的職能和作用。馬克思指出:“實際的占有,從一開始就不是發生在對這些條件的想象的關系中,而是發生在對這些條件的能動的、現實的關系中,也就是實際上把這些條件變為自己的主體活動的條件”(同前,第46卷上,第493頁)。這種嚴格含義的占有與所有的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①當所有是指所有制主體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即廣泛含義的所有時,它包括瞭單純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等職能。由於占有隻是其中的一個職能,因此,所有與占有之間存在著全部職能和局部職能的差別。②當所有是指單純的所有而不包括所有制主體的其他職能時,它隻表示對客體的領有、歸屬關系。單純的所有者並不直接掌握、管理和使用社會承認歸他所有的客體。因此,“所有”與表示實際、直接掌管客體的職能的“占有”,有著明顯的區別。馬克思說,在封建土地關系中,“直接生產者不是所有者,而隻是占有者”,“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實際耕作者和占有者,他們的無酬剩餘勞動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裡”(同前,第25卷,第893、904頁)。可見,單純的所有和占有的區別,其要點和實質在於是否實際和直接掌握、管理物質資料。

  所有制主體的幾種職能、作用有時是結合在一起的,有時則分別由不同的主體或主體的不同部分去執行。於是,便發生瞭所有與占有、支配、使用的不同情況的分離。這在私有制條件下是經常出現的。如西歐封建社會裡,土地歸封建主所有,但是由農奴占有和使用。這種關系甚至是世襲的、繼承的。到瞭資本主義社會,借貸、租賃關系進一步發展,所有與占有、支配、使用的分離更經常化、復雜化瞭。

  在原始社會末期,已存在所有和占有的分離。馬克思指出:“在財產僅僅作為公社財產而存在的地方,單個成員本身隻是一塊特定土地的占有者”(同前,第46卷上,第478頁註)。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樣不排除所有制主體不同部分在職能上相分離的可能,隻是由於公有制和私有制在性質上的根本差異,這種分離具有不同的特點罷瞭。

  三種基本形式 在不同的所有制條件下,所有制主體或主體的不同部分在職能的統一和分離方面存在不同的組合或格局,出現瞭三種基本的占有形式。

  ①占有屬於自己所有的物質資料,如獨立的個體生產者用自己的生產資料勞動,地主直接經營自有的土地,等等。這可稱為自主占有,即物質資料的主人自己占有。在這種形式下,所有制主體的各種職能不發生分離,都集中在所有者身上。所有者同時就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由於占有、使用而得到的物質利益全部歸所有者享有。

  ②物質資料的所有者自己不占有它,而把它租借給別人,由別人去占有。可稱為他主占有,即占有者占有他人所有的物質資料。如農業資本傢向地主租地,以交納地租為條件取得占有權,占有地主的土地。在這種占有形式下,所有者和占有者是經濟上相互分離,彼此獨立並各具不同利益的主體。占有者除瞭依約給予所有者一定利益以外,可以支配和使用所占有的客體,得到占有和使用帶來的經濟利益。所有制主體的職能發生瞭分離。所有者隻保留單純的或法律的所有權,而暫時失去所有物的支配、使用權,對占有者的一切生產和經營活動不得進行幹涉。

  ③物質資料屬於共同主人所有,但共同所有者(共主)的整體又不直接占有它,而是把它交給主體的一部分去占有。現階段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就屬於這種形式。可稱為共主占有,即占有的客體是共同主人的所有物,占有是在共同主人授權許可下的占有。在這種占有形式中,也存在著所有制主體職能的分離,但是,對比他主占有,它無論在所有者、占有者的關系或幾個職能的分合組成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所有和占有者並非彼此完全獨立的不同所有制主體,而是同一主體的整體和局部,二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共同所有者由於經濟管理的需要,把生產資料交給企業占有,由企業直接管理和使用,同時又保留對生產資料的基本支配權,以便根據共同所有者的利益,決定這些生產資料的使用原則和要求,統籌安排它們的使用方向。因占有、使用生產資料而得到的利益,小部分留給占有、使用者,大部分歸共同主人所有,按照共同主人的根本利益加以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