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為國際簽訂稅收雙邊協定提供使用的示範文本。簡稱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沿革 1921年國際聯盟根據佈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發出的消除雙重課稅的呼籲,邀請義大利、荷蘭、英國和美國的四位經濟學傢組成工作小組,寫出瞭一份關於國際重複課稅對經濟影響的研究報告;1922年,由國聯金融委員會邀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義大利、荷蘭、瑞士和英國的七位稅務官員,,研究國際重復課稅和國際偷漏稅的行政管理和實務。後來阿根廷、德國、日本、波蘭、委內瑞拉和美國的稅務官員也參加瞭這一工作。經過1923~1927年期間的多次會議討論,起草瞭《關於避免對直接稅重復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避免對財產繼承重復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課稅的行政管理援助的雙邊協定》和《關於課稅的司法援助的雙邊協定》。這些協定及其註釋文本,被提交給國聯成員國和非成員國政府,經1928年10月在日內瓦召開的27國政府專傢會議審議,形成瞭1928年稅收協定范本。國聯理事會財政委員會,又於1933年寫成《國際間分配營業收入協定草案》,1935年6月修訂,形成1935年稅收協定范本。此後不久,國聯財政委員會著手將1928年與1935年的兩個稅收協定范本合並,於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後兩次在墨西哥城舉行會議,通過瞭《避免對收入重復課稅的雙邊協定范本》、《避免對遺產重復課稅的雙邊協定范本》和《建立對征收直接稅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雙邊協定范本》以及上述協定的附加議定書。這些文本一並稱為墨西哥城稅收協定范本。1946年3月國聯財政委員會在倫敦舉行第十次會議,重新審議墨西哥城稅收協定范本,對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養老金征稅的條款作瞭較大修改,並且取消瞭某些條款,擬成倫敦稅收協定范本。1946年4月國際聯盟解散,以後的一段時期有關國際稅務工作,主要由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承擔。1961年改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後於1963年提出《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草案》,幾經修改補充,1977年產生瞭《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范本》。這個范本主要適用於發達國傢之間簽訂稅收協定。為瞭考慮發展中國傢的稅收權益,促進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簽訂稅收協定,聯合國秘書長根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決定,於1968年成立起草關於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稅收協定的特設專傢小組,由阿根廷、智利、法國、聯邦德國、加納、印度、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傢和聯合國的稅務官員與專傢組成。專傢小組經過七次會議討論,制定瞭一些適用於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為簽訂雙邊稅收協定進行談判的基本原則。聯合國秘書處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的財政金融局,根據專傢小組制定的基本原則,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修訂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范本》,起草瞭一份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草案。復經專傢小組於1979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第八次會議討論,通過瞭該范本草案文本和條文註釋,最終形成瞭這一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

  范本結構 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的結構分為:協定范圍、定義、對所得的課稅、對財產的課稅、消除雙重課稅的方法、特別規定和最後規定等七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有:避免和消除雙重課稅、避免和防止稅收歧視以及情報交換防止跨國偷稅漏稅等。它的形成,標志著國際稅收關系的調整進入瞭成熟階段。它比經合發組織協定范本更註重地域管轄權,易於為發展中國傢所接受,同時由於某些條款具有足夠的伸縮性,有助於締約雙方結合各自國傢情況,具體商定協定條文。因此,也易於為條件不同的國傢所接受。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的產生,促進瞭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簽訂越來越多的雙邊稅收協定和這類稅收協定條文的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