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為瞭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或開闢某些財源而課征的一類稅收。例如,針對一些奢侈性的社會消費行為,徵收娛樂稅、宴席稅;針對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為,徵收交易稅、屠宰稅;針對財產和商事憑證貼花行為,徵收印花稅,等等。行為稅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為地方政府籌集地方財政資金的一種手段。

  沿革 印花稅於1624年創始於荷蘭,由於徵收數額小而徵稅範圍廣,各國相繼仿效。到20世紀80年代,繼續徵收收印花稅的有荷蘭、英國、日本、伊朗等國。此外,荷蘭、法國、日本有登記稅或登記許可稅,聯邦德國、瑞典等國有彩票稅,日本有紙牌稅,美國有賭博稅,其他國傢還有狩獵稅、養狗稅,等等。

  中國歷史上對行為的課稅,由來已久,辦法由各地自訂,列於雜稅之中。以後效法西歐,於中華民國初年開征瞭印花稅,其後,國民黨政府又不斷擴大征稅范圍,使雜稅名目繁多,稅費交錯並存,苛重擾民,商民深受其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為稅 建國後,國傢對行為的課稅幾經變動,特種消費行為稅、印花稅等已於50年代停征。其後繼續征收的行為稅有:交易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1982年和1983年還分別開征瞭燒油特別稅、建築稅。

  交易稅 對在集市貿易和牲畜交易市場進行商品成交活動時征收的稅。1950年開征交易稅時,包括糧食、土佈、藥材、牲畜和棉花五個稅目。1953年對糧食、土佈改征貨物稅,停征藥材交易稅,保留牲畜交易稅。牲畜交易稅是對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在買賣成交時按照交易價格向買方征收的一種稅。它除為國傢積累一部分財政資金外,對於配合市場管理,促進牲畜交流,發展農牧業生產具有一定意義。1962年開征集市交易稅,它是對在集市貿易市場上出售列舉征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列舉征稅的產品主要有傢畜、肉類、幹鮮果、土特產品和傢庭手工業產品等。

  屠宰稅 在屠宰按稅法規定的幾種牲畜時向屠宰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納稅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所屬的集體夥食單位以及城鄉居民、外僑等。其征收范圍,主要是屠宰豬、羊、菜牛三種牲畜。征收屠宰稅,主要是為地方開辟財源,同時為瞭保護耕畜。

  車船使用稅 對行駛於國傢公共道路的車輛,航行於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種類、大小,實行定額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為車船使用人。他們既有車船使用行為,又享受交通建設利益,因此要向國傢履行其納稅義務。車船使用稅按機動與非機動車船種類,實行定額征收。

  燒油特別稅 以用於鍋爐以及工業窯、爐燒用的原油、重油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中國財政部於1982年4月頒佈瞭《關於征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從1982年7月1日起,開征燒油特別稅。燒油特別稅隻限於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環節由供油單位負責代收代交,采取從量定額征稅。它屬於價外稅,不增加供油單位的負擔,直接調節燒油單位的經濟利益。開征燒油特別稅,目的在於運用稅收杠桿,緩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燒用石油的過程,促進能源利用結構的合理化。

  建築稅 對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城鎮集體企業以自籌資金從事基本建設活動征收的稅。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佈《建築稅征收暫行辦法》,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開征建築稅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重復建設;適當集中一部分預算外資金,保證國傢重點建設的資金需要;同時有利於加強對基本建設的管理,調整投資結構。建築稅屬於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內部的征稅,對城鄉居民、個體經濟、鄉鎮企業等興建房屋或從事其他基建活動的,不征建築稅。它是對從事計劃外建築工程的特定行為的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