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代賦役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亦稱地丁合一。

  按田畝征賦和按人戶派役,是中國封建王朝長期採用的征課方法。明代一條鞭法曾將賦役合併征銀,但未能徹底實行,明末複遭破壞。清初基本上沿襲明制,仍征丁銀,對象為16歲以上、60歲以下男子。由於人丁數經常變動,豪紳富傢往往憑藉權勢或賄賂胥吏逃避編丁,轉嫁丁銀。土地兼併使矛盾進一步加劇,無地貧民苦於丁銀負擔,大量逃亡。江南等經濟比較發達地區,人口流動頻繁,戶丁編審尤為困難。有些地方就就將丁銀勻入田賦中征收,稱“隨糧帶丁”、“丁隨田辦”,實即攤丁入地。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頒佈瞭“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詔”,經過後來的補充,規定:征收辦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為準,以後添丁不再加征丁銀。丁銀額固定,為推行攤丁入地創造瞭條件。先是廣東等省實行攤丁入地,到雍正年間開始更大規模推廣。稍晚,貴州的一部分和福建的臺灣府,在乾隆年間完成攤丁入地。而盛京、吉林則遲至道光、光緒間才實行。時間拖得最長的是山西,自雍正九年(1731)開始試行,到光緒初才最後完成。此外,向工匠征收的匠班銀、灶戶的灶丁銀、屯戶的屯丁銀等,也同時或先後攤入地糧,因各省情況不同,攤丁入地的做法也有差異。有的將通省丁銀攤入通省地糧,有的按各州縣分別計攤。在計算方法上,有的按畝均攤,則“攤丁入畝”,有的按田賦銀數或賦糧石數計攤,還有其他形式。

  攤丁入地改變瞭過去地丁並行的稅制,簡化瞭征稅手續,使封建國傢對勞動者的人身控制相對有所松弛,這是有重要意義的。攤丁入地後,田賦加重瞭,但免去人頭稅,對於無地貧民還是有好處的。封建政府也因此免除編審,征收丁銀的困難,使賦稅足額更有保證。